长兴陶女士在一次产前检查中,因医生粗心换错血样,被误诊为乙肝大三阳,结果精神高度压抑,最后竟精神失常。近日,湖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处长兴某医院赔陶女士13余万元。
产前她被误诊大三阳
2004年8月23日,陶女士来到长兴某医院产前检查,让她难以接受的是,抽血化验报告显示:HBSAG(+),抗HBC(+),HBEAQG(+),即患了通常所说的乙肝。
陶女士从医生那儿得知,大三阳有极大危险性,还可能会垂直传播。对这突如其来的“疾病”,她极为恐慌。之后,即按医生的要求服用治疗乙肝的药物。
9月3日,陶女士在该院剖腹产,此时的血样检验显示却是正常的。后经湖州市中心医院等医院化验,发现陶女士并未患乙肝。
产后她出现异常举动
陶女士却坚信,自己患有乙肝,不肯进食,消极厌世。由于精神过度压抑,产后的陶女士竟出现异常举动:时哭时笑,不知吃喝,责怪母亲将疾病传染给自己,甚至扬言要杀死其母亲和孩子。
陶女士丈夫带着她找到长兴某医院,该院委托湖州市某人民医院为陶女士进行诊断,结论为“产后抑郁症”。随后,陶女士被送到省立同德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因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共识,陶女士家人一纸诉状将长兴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继续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
医院承担80%民事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原被告同意,重新委托权威部门鉴定。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女士患有应激相关障碍,而且换错血样的应激因素对其发病起到重要作用,与原告患病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长兴某医院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在对陶女士进行产前检查中换错血样,使其误认为自己患上乙肝。在得知乙肝严重危险性后,陶女士精神受到刺激,随即出现极度紧张、恐惧、害怕,对生活前途丧失希望及信心等情况。
法院认为,医院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并负主要责任。但造成陶女士“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结果也有其自身的因素,包括精神障碍的家族史与既往史,童年时代的心理创伤、性格内向,创伤性事件前后有其他负性生活事件,家境不好,躯体健康欠佳以及由个人人格特征,教育程度,智力水平,信念和生活态度等形成个体易患性的影响,故其应负次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处医院承担80%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