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由浙江宁波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侦查终结的司法不公背后的被告人钱伟星涉嫌受贿一案,经该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已于10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钱伟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赃款人民币30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现年53岁的被告人钱伟星原系浙江省宁波奉化市人民法院法官,因涉嫌受贿罪,于2006年7月5日被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钱伟星于1996年4月至2000年8月任奉化市人民法院西坞法庭庭长。
1999年3月,被告人钱伟星在主审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奉化市支行诉宋时君、宋阿国、王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接受宋时君之子宋某的委托,为使由宋时君、宋建波共同出资成立的奉化市东亚机器厂从该借款合同纠纷案的47万元担保责任中脱离出来,向奉化农行谎称东亚机器厂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要求奉化农行将原诉72.3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19.3万元。奉化农行信以为真,同意变更诉讼标的为119.3万元。
同年4月,被告人钱伟星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奉化农行放弃了对东亚机器厂担保责任的追究。
期间,被告人钱伟星于同年3月收受宋某人民币2000元;同年4月中旬至6、7月间,被告人钱伟星以需调换手机和借款为由,向宋某先后索取人民币各10000元。
另外,2000年2月,被告人钱伟星在审理周松柳诉邢某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受邢某之托,为满足邢某拖延案件审理时间的请求,在该案不具备公告送达条件的情况下,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期间,被告人钱伟星先后四次收受邢某人民币8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钱伟星退缴赃款人民币30500元。
鉴于被告人钱伟星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因此受到法律的从轻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