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8日杭州讯 (记者 李敏 通讯员 李迎芳) 大学的一次英语重修考试中,小李出于义气,“仗义”地帮同学小杨考试,结果被监考老师发现了作弊行为,两人都受到了学院的处分,小李记过,小杨被开除学籍,小杨不满学校处分决定,于日前将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告上了法庭。
英语重修考试代考被抓
今年5月27日下午3:30,浙大声城市学院组织大学英语(三)重修考试。开考后不久,监考老师发现在自己考场内参加考试的英语系学生小李不是重修考试的对象,于是马上把他带出考场,经查,小李是代朋友小何来考试的。
在接受批评教育的过程中,小李又举报出考场内还有一个英语系的学生小王也不是参加考试的对象,但当监考老师赶到考场时,发现小王已经离开考场了。原来,当小李被监考老师带走后,小王便向主考老师说不想考了,便离开了。检查小王的试卷,上面写的本来是另一名正在场内考试的小杨的名字,后来又涂掉了。
下午4点后,四名学生都到外语学院教学办承认错误,请求宽大处理。6月14日,城市学院作出决定,小王留校察看,小李记过,小何与小杨开除学籍。
被开除学生不服处分决定
事情发生后,小杨先后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进行申诉,但都维持了学院原来的处分决定。因此,小杨将自己的学校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处分。
在起诉状中,小杨列举自己的申诉理由。小杨认为,自己找小王一起参加考试,只是希望如果遇到不会的题目可以让他帮帮忙,而并不是像学院认定的那样是找人代考。而且,作弊也只是自己考前的想法,考试后十几分钟小王就离开了考试,作弊行为根本就没有发生,自己是独立完成考试的,没有因为小王的参考而受益。因此,学院认定的代考缺乏事实依据。
对于学院作出的处分决定,他提出了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异议。小杨认为,事情发生后,学院没组织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没听取他的陈述和申辩,作决定前没有组织听证,更没把处分决定书交给他或他的家长。
处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小杨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只有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但学院作出决定的依据是《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生违纪处分条例》第26条:“叫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起诉人认为这明显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原则。
同时,作弊者还称学院没有全面履行监考职责。自己作弊行为没有被提前发现是学校监考失职。
因此,小杨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决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拱墅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