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版权使用费标准确定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示了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按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早在今年7月19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8月21日~9月20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06年9月21日召开了由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11月9日,国家版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
市文广局何时收费暂无通知
国家版权局这个12元的版权费标准目前只是一个参考,北京、上海、广州等一些大城市刚刚开展试点工作,那么宁波也会制定一个版权费标准吗?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的有关部门。对于这个问题,副局长舒月明对记者说,他也看到了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上的这个公告,不过目前还没有收到相关的正式文件,我市还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实质性的研究。不过,他还表示,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是法律规定的,一旦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正式的文件,有关经营者就应该自觉遵守,按时足额交纳版权费。对于宁波以后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收费标准,舒副局长表示,收费活动还是一个试点,宁波最近还不会收费,具体的标准也要进一步研究后才能决定。
KTV老板都在持一种观望态度
“到我们这里来消费的,开个包厢至少要上千元,这区区12元钱的版权费对我们几乎没有什么影响!”昨天,市区一家高档KTV娱乐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理这样对记者说,“我们娱乐业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只要有顾客来,我们就有钱赚,不会在乎那点版权费的。”昨天下午,记者走访了市内几家高档的KTV娱乐城,负责人大多表示,他们早就听说过有这么回事,虽然每个包厢每天才12元钱,但一年累积下来也是个不少的数目,不过他们一般不会轻易改变价目。江东某大型娱乐城一位姓肖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向顾客多收这12元钱得不偿失,“我这么跟你说吧,如果我明码标价说多收12元钱,顾客心里肯定有想法。但如果我不收,他们一高兴,其他消费多一点的话,12元钱早就赚回来了!”
然而,一些比较大众化的KTV似乎就没那么“潇洒”了,那些卡拉OK的经营业主说出了自己的一些难处。江东一家KTV的老板告诉记者,他的场子虽然不小,但上座率不如那些高档娱乐城高,很多包厢常常闲置,如果每天每个包厢增加12元钱的成本,对他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负担。“这样算吧!我的包厢最低消费120元,而12元钱的版权费就占了十分之一,我50个包厢一年下来就要少赚二十多万元钱啊,你说我会不把它当回事吗?”但是这位老板又说,现在宁波还没有开始收费,至于以后会不会提价,还要看整个行业的情况。在采访中,这些散布在宁波市区大街小巷、面向普通市民的卡拉OK厅还是跟往常一样经营,老板们都在持一种观望态度。
国家版权局不应由消费者埋单
版权使用费的收取会不会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国家版权局一工作人员表示,这些疑问已在网上有了详细的说明。记者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查阅到国家版权局对一些疑问给出的解答。
国家版权局认为,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使用费。这次由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版权使用费,只是把使用者早就应该转付给权利人的版权费用明确规定而已。对收费的监管问题,国家版权局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赋予了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重要的监管职能。国家版权局将依法加大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力度,监督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版权费用合理分配,让广大权利人得到应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