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小天杭州拍戏引发合同纠纷 酬金成争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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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3日 18:37:3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11月13日杭州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拱法) 2005年6月30日,广东润视影音制作有限公司与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合约书,按合约约定,由润视公司的签约艺员印小天在电视剧《窗外有张脸》中出演男一号,工作时间为2005年7月5日至8月28日。现在,戏已拍完并且已经上映,合作的双方却闹上了法院。
原告润视公司称,根据约定,被告永乐公司支付润视公司每集税金为税后4.5万元,预计拍摄20集,酬金暂计为税后90万元,但最终结算酬金按实际播出的剧集结算。双方对拍摄工作时间、付款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等都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之后,印小天完成了角色塑造,现在该剧播出的实际集数为22集,按约定永乐公司应支付润视公司酬金4.5万元×22集=99万元,扣除永乐公司已经支付的72万元,还有27万元至今未付。另外永乐公司应根据约定,按未付款金额每日1%的标准付违约金,从2005年8月29日到2006年8月28日,应支付98.55万元,现将违约金降至本金标准,要求永乐公司支付润视公司酬金及违约金共54万元。
永乐公司抗辩称,根据《窗》剧拍摄的实际集数是20集,这在《国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中已经明确,发行时,各地的发行商可能会根据市场需要进行调整,如增加片花、上集介绍等等,可能会出现20集或22集的不同版本,但印小天的工作时间是一定的,只是20集的时间。另外,在该剧的拍摄时间内,润视公司未经永乐公司同意,于8月12至17日和8月30至31日两次,私自带印小天到外地参加另外拍摄,导致《窗》剧在9月3日才完成,比原定的8月28日迟了6天,严重影响了制作履行,并且导致永乐公司额外支出了费用,对此,印小天本人也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可以证明。永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履行抗辩权提起了反诉,要求润视公司赔偿违约损失60万元。在法庭上,该剧的制片、生活制片及永乐公司的会计出庭作证。
对于对方的反诉,润视公司亦答辩,称三名证人或是对方签约人员,或是公司职员,与永乐公司有利益关系,而重要证人印小天并没有出庭作证,何况印小天目前正与润视公司产生纠纷,有利益冲突,所说的话也不能采集,因此,对方所称的“两次私自离开”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也就不存在什么损失。另外,按合同约定,双方的关系到8月28日为止,若要继续聘用,永乐公司需支付2万元/天的酬金,否则印小天有权停止工作。永乐公司既没有续聘,也没有付款,反倒说润视公司给其造成损失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法庭调查后,法庭宣布择日再审。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李敏 通讯员 拱法
编辑: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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