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温州个人集资建房组织成功地获得了土地,这个不同于目前所有房地产开发的创新模式,瞬时就吸引了公众的眼球,成为几天来社会高度关注的事件。据最新消息,温州银监局和公安局已开始对某些相关问题开展调查。从法律角度看,个人集资建房存在诸多疑点需要加以破解。为此,本报记者遍访个人集资建房发起者、地方政府官员和相关权威人士,解读个人集资建房的法律瓶颈和在未来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
一个乌托邦式的个人集资建房神话正在充满财富想象的温州开始演绎。通过招投标,温州市个人集资建房项目的委托开发商,在11月15日下午,以1.0458亿元的价格获得了政府挂牌出让的“江前三产安置地块”地块。
热闹多年的个人集资建房终于要化蛹成蝶了,听起来振奋人心。然而,只要稍稍加以思索,就不难发现,温州个人集资建房存在诸多法律疑点需要加以破解。个人集资建房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建房过程中遭遇到了哪些法律问题?个人集资建房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这几天,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试图从法律层面对这些问题作出调查与分析。
个人集资建房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温州市个人集资建房发起人、温州市场营销协会秘书长赵智强向记者介绍,土地是全国各地合作建房的主要瓶颈,温州也不例外。去年开始,他们曾在温州寻觅过六七个地块,最后都因地价太高、地块面积太大、区位不好等因素而放弃。
这次挂牌出让的地块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附近,占地面积30亩,规划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获得土地的程序均按政府规划要求进行,完全符合项目市场化开发要求。
赵智强对记者说:“我们投中这块地也有运气成分在内,在10月31日最后投标截至日期前,我们刚好准备好了首期1000万元土地款保证金,这才拿下这块地。”
赵智强说的1000万元土地款保证金全部由260位个人集资建房者集资而成。2005年2月28日,赵以温州市场营销协会的名义向温州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了一份报告,表示该协会愿意牵头招纳一批“大专以上学历、在温州工作2年以上、拥有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营销、管理人才或具有相当职称的技术人才,开展个人集资建房”。结果,温州市政府既没肯定也没否定。
在赵智强看来,沉默等于默许。于是他发布了个人集资建房的消息,有400多人报名参加。温州市场营销协会副秘书长赵亮介绍说,报名参加个人集资建房的主要有3种人:市场营销协会会员、郊县在温州市区工作的人及温州市区住房困难户。
“参加个人集资建房的要填一张表格,要如实填写身份证号码与真实姓名。一个人只能集资建一套房。”赵亮说,由于报名时不需要提供住房困难户证明,因此,报名参加者究竟是不是住房困难户,他们没有权利也不可能进行调查,只能听信参加者自己介绍。
根据之前个人集资建房者达成的意见,获地后,90平方米的房产需求者先付8万元,120平方米的先付12万元;第二次付款在开工前,要付房价的70%,最后10%在交房时付。赵智强说,集资建房者的资金全部存在蒲州一家银行。只有在合作建房代表、银行、开发商、地块所在村委会4方全部到齐的情况下,才能对这笔资金行使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