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赵智强他们的个人集资建房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法律对此有否禁止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负责人今天下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他们已经注意到了这一新现象,并已组织人员对此开展调查。按照法律规定,正常集资必须经过发改委批准。非法集资则具备两大特征,一是支付高额利息,二是向不确定对象集资,它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果调查结果表明,温州的个人集资建房属于非法集资,他们将马上报告温州市政府协调有关方面制定妥善的处置方案。
针对个人集资建房者对媒体所宣称的“如果建房资金不够,将从银行贷款”一说,这位负责人表示疑惑。他说,温州市场营销协会是社会社团,不具备贷款资格;集资建房者个人按揭贷款也有许多限制,从目前情况看,银行不可能发放贷款;房地产公司出面贷款,也必须基本金充足并且四证齐全。他表示,银监部门的一大重要职能是监管金融秩序,今后,他们将加大监管力度,如果发现哪家银行违规贷款给个人集资建房,将严惩不贷。
温州市公安机关负责经侦的一位警官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透露,公安机关早已注意到了赵智强们的个人集资建房行为,并已开展相应侦查。他说:“现在还不方便对个人集资建房行为下结论,我只透露一点,某些人指望媒体炒作妄图造成既成事实的想法是绝对错误的。炒作得越热闹,希望破灭得越快。”
个人集资建房遭遇哪些法律问题
自2003年底北京IT从业者于凌罡首次在网上提出个人集资建房的“蓝城计划”后,北京扔下的“合作建房”石子,很快在全国泛起涟漪。
然而,风风火火的个人合作建房愈往后走,愈益艰难,目前已走到了“十字街头”:西安首例个人合作建房计划“搁浅”;北京合作建房首次拿地遇到困境;广州有关部门的答复是,“请自行依法按照房屋建设有关规定办理”,成立住房合作社既没有获批也没有被否定。深圳的个人合作建房者则正在筹集资金参加竞拍烂尾楼。
其实,从一开始,个人集资建房就遭遇到法律与政策问题。2005年4月25日,大连市政府就紧急叫停刚刚在大连出现的个人集资建房,责令将数千万元建房存款如数返还出资人。
与大连市的强硬相比,温州市政府执法部门在个人集资建房问题上的态度显得有些暧昧。温州市发改委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目前,受委托的那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没有向该委员会申报立项或咨询,等接到建设业主的申报进行讨论研究后再作决定。温州市规划局负责人称,该项目规划方面的审批工作,待市发改委立项后才能答复。温州市建设局局长陆光中则表示,只要建设项目的申报符合各项法律程序,建设部门将予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温州大学一位法学教授认为,按照建设部有关法规,商品房预售必须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获得许可证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获得要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要提供相关资质证书。这位教授因此质疑,温州个人集资建房所委托的那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显然并不具备上述条件,却开始收取集资户的千万资金并转缴至温州市招投标中心,实质这就是一种变相的商品房买卖行为,与国家法规明显相抵触,温州市的执法职能部门如何能视而不见,不予监管呢?
今天下午,记者采访温州市房管局一位处长时,转达了教授的这一疑惑。这位处长明确回答记者:温州个人集资建房不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受这一法规限制。至于个人集资建房要遵守哪些法律规定,建议采访温州市房改办。
“在名义上,这260人是集资建房,但他们已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运作,这样一来,该项目的建设程序将与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程序基本一致。”温州市房管局副局长、市房改办常务副主任陈胜华在表达了他的观点后,也流露出困惑:这一项目事先没有申报,突然冒出后令人猝不及防。今后如果操作成功怎么发产权证书?能否进入市场交易?所有这些,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他表示,他们目前已着手对个人集资建房这种新鲜事物进行研究。至于具体怎么监管,只能走一步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