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纯粹法律意义上,城镇居民个人集资建房,我国法律、法规与政策是支持与允许的。”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伟对我国房地产领域法律颇有研究,他从3个层面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首先是法律支持。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法是目前我国对城市建设管理的最重要的法律,是各种建筑物的统筹规划、立项许可、施工审批等直接适用的法律。在这两部法律中,没有任何禁止个人可以建房的规定。
其次是行政法规支持。国务院颁发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非常明确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再次是具体政策支持。1992年2月14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对城镇居民合作建造住宅的成立、行政管理、如何运行、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及建造后的房屋归属问题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张东伟介绍,法律意义上的个人集资建房,有6条标准,其土地是政府划拨的;要在政府房管局的指导下成立非营利性组织即城镇住宅合作社来运转整个建造过程;可以享受国家税费减免的优惠待遇;资金来源于社员交纳的资金,银行低息贷款、政府和社员所在单位资助的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住宅产权根据不同出资形式,有合作社所有、社员个人所有、住宅合作社与社员个人共同所有等多种形式;住宅不得向社会出租、出售,当社员家庭不需要住宅时,须退给本住宅合作社。对照以上标准,张东伟认为,“温州的个人集资建房并不是真正的个人集资建房,而是一种变相的商品房买卖”。
个人集资建房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温州市个人集资建房项目发起人赵智强11月15日在“第二届全国个人集资建房研究会”上说,根据地价估算,他们获得地块的楼面价约每平方米4100元;加上土建、税费等各种成本,预计每平方米成本为6300至6500元;再减去一二层商铺、车库出售收益,预计建成后房屋成本价在每平方米5300元左右,比目前周边楼盘每平方米11000元的市场价低5000多元。
“从开发成本预算清单可看出,该项目土地出让金占开发成本70%以上,开发成本价则不到周边商品房市价的一半。”赵智强说。
“如果温州的个人集资建房项目在今后运行过程中遇到法律风险,那第一个风险可能就是成本计算错误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温州招投标中心一位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不同意赵智强的成本计算办法,认为其过于乐观,不切实际。
他说,房地产开发公司代为缴纳的一亿多元土地款,应该并不包括市政配套费与其他必须缴纳的邮电、消防配套费。按照法律规定,集资建造的房子还必须按照千分之二与千分之三的比例无偿提供物业经营用房与管理办公用房。目前,“江前三产安置地块”是以那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获得的,从法律上说,土地的使用权属于那家公司,其产权证如果要转移到集资建房户手中,集资建房户还必须缴纳契税等一大笔费用,这无形中又增加了开发成本。
“个人集资建房最诱惑人心的就是发起人承诺,建成后的房屋比市场出售的商品房价格要低,至少要低30%以上。但事实上,根本做不到。”张东伟说,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房屋建造项目获得正式立项动工之前,办理各种审批、执照等所需要的费用至少要几百万元人民币,这笔钱,集资人是否愿意缴纳或者说能否理解该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