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伟说,以上计算还不包括隐性成本,因为这些隐性成本对没有实践的人士来说,更是无法估算的。目前,我国各项审批制度都不是完全透明的,又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陋,许多具体的审批手续和获准条件都是授权地方政府自定,这就给权力寻租提供了广泛空间。如果把这些费用全部摊入开发成本核算中,再加上管理成本和管理风险,估计集资建房比市场价格低不了多少。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一般都是连续性的,许多开发费用在一个工程完工后,紧接在后面开工的项目照样可以继续使用。而集资建房需要一个项目就完全承担,开发成本显然会大幅度增加。
“260位个人集资建房户,每人都一一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合同。无论是拿地、规划、建设施工等,都委托开发商来做,我们只是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2%的管理费用。”赵亮透露,除此之外,作为项目的牵头与具体运作者,温州市场营销协会也向集资建房户收取3%的管理费。
“这种操作方式注定了这一项目今后将法律纠纷不断。”温州大学一位法学教授评论说。首先,作为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温州市场营销协会收取3%的管理费是明显违法的。其次,这是一种以落后的生产方式对抗先进生产方式的典型案例。协会只是一种民间社团组织,远远不具有房屋开发建设的资格,它甚至也不具有经营职能。由此,我们在想象到的范围内至少能够列述如下一些风险:这个组织面临的,将是浓缩公司数百年发展史上遇到的一切棘手麻烦与困难的风险;这个组织同样存在着腐败风险,除非它碰巧选择了一个高品格的管理专家来操持。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个民间社团,无论从法律地位还是权威意义上,它都将无法处理合作者之间随时都会出现的法律纠纷与法律风险。
“因合作纠纷而带来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张东伟分析说,集资建房户与房地产公司之间是委托开发的法律关系。既然是委托合同,那么就存在随时中止的可能。这里的风险在于,集资建房户都是普普通通的工薪阶层,相当部分的人甚至还不了解投资建房与出资购房的风险区别,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差,认为既然出资了就应获得相应的房屋。然而,开发建房风云变幻不定,一旦出现诸如因建筑材料涨价而增加了开发成本,一部分集资建房户要求中途退出,中止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从法律上说,这又是允许的。
“从集资建房户角度,也有一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张东伟分析说,在房屋竣工验收完工,可以交付使用时,假如房产的价格又上涨了许多,那么,又凭借什么措施来保证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决策人会按时交付房屋,而不会向社会其他人公开销售以获取巨额利润呢?因为对公司的决策人来说,他只需要对与之联系的温州市场营销协会负责即可,无须考虑幕后真正集资建房者的存在。从社会伦理道德来说,如果面对所获得的巨额利益远远超过其所需付出的代价,那么,十之八九都会选择利益。
在这些情况下,集资建房项目是继续运行还是就此停下?又靠什么来保障集资建房户的合法权益呢?
“我更愿意把个人集资建房当作一种反讽和反抗。它的最大意义在于让我们知道了房地产商的畸高利润,但切莫对此抱有太多幻想。”温州市一位人大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政府与其用过多的精力去关注个人集资建房问题,还不如多花些工夫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上,让房价回归到合理水平。如真要进行个人集资建房,那也应该由政府牵头组织,这样,即可避免盲目集资建房风险,减轻政府财政支付负担,同时又解决了无住房阶层的需要,间接地调控房价上涨。“这是最合理合法的路径,也最符合市场经济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