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低于158厘米“体检不合格”
天台法院招聘书记员限身高,一考生将县人事局告上法庭
在今年天台法院招考三名事业编制书记员的招聘考试中,技能测试、笔试和面试总成绩名列报考职位第二名的胡某,因身高低于158厘米,而被认定体检不合格。书记员之梦破灭的胡某,将天台县人事局告上了法庭。近日,仙居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低于158厘米等于“体检不合格”
今年6月26日,天台法院和天台人事局在当地某报刊上发布了天台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考录聘任制书记员的《考录公告》。
该公告载明的内容有:招聘条件为身体健康,男身高168厘米以上,女身高158厘米以上;报名人员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告知领取准考证和参加考试的时间、地点;体检按《体检标准》执行等。
胡某是女性,天台人。她本人已在天台法院做了几年临时聘用人员。当她得知自己所在工作单位要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时,很是欣喜。因为,这是个从临时工转为正式工的难得机会。
不久,胡某根据公告要求报名,领取准考证,参加了技能测试、笔试和面试,取得总成绩第二名。根据总成绩,并按照招考职位数1∶1.5的比例,胡某入围体检。7月25日,胡某在人事局人员带领下,到台州医院参加体检,结果被测出身高低于158厘米。
医院认为,胡某不符合招考条件中规定的“女身高158厘米以上”的要求,从而作出胡某体检不合格的体检结论。
当事人将人事局告上法庭
胡某获悉后,立即向天台县人事局提出异议,并递交书面申请书,人事局至今没有回复。为此,胡某将人事局告上法庭。
胡某指出,天台人事局将身高作为招聘条件,违反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人事局作出胡某体检不合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予以撤销,并确定她体检合格,准予进入考核聘用环节。
胡某还认为,她已领取了准考证,并参加了考试,说明人事局已认可胡某符合招聘条件。体检所依据的《体检标准》没有身高规定,台州医院体检时,没依据体检标准,以胡某身高不足158厘米为由,作出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限身高属于歧视性条件
对于招考中,“女身高158厘米以上”的招聘条件是否合法,胡某认为,招聘条件的设定,应以能正常履行职责为标准。《考录公告》中招聘条件规定“女身高158厘米以上”,该规定属于歧视性条件。
为此,胡某提供相关证据,包括有关部门发布的《2006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关于2006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部分专业特殊和特殊职位公务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等等,用以证明对公务员身体条件的设定,以能正常履行职责为标准。
胡某指出,我国除人民警察等极少数特殊职位外,均取消了身高限制。人事局以身高作为法院书记员的招聘条件,违反了招聘工作应该贯彻的平等、择优录取原则。
被告:设定身高条件无可诉性
人事局称至今没作出胡某体检不合格、不准胡某进入考核聘用环节的决定。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考录工作是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天台法院共同组织实施的。胡某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台州医院作出的。
人事局还称,胡某将人事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错误。《考录公告》所设定的身高条件是否合法,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同时,用人单位可以设定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招聘条件规定“女身高158厘米以上”具有合法性。请求法院驳回胡某起诉。
仙居法院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应原告申请,裁定暂停执行有关认定胡某体检不合格的行政决定,暂停天台法院书记员1个名额的招录工作。
由于案件具有特殊性,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