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知:要求各地大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备保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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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4日 14:47:4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记者日前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和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教育部“六条措施”的要求,浙江省公安厅和教育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大学、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备保安员,以进一步加强学校和幼儿园保安管理工作。
浙江省公安厅、教育厅要求各高等院校按照“统一基本招录条件、统一基本培训要求、统一基本服装标识、统一基本服务标准”的“四统一”要求,将原有的校卫队统一转为学校保安队。今后高等院校新建的保卫队伍统称为××学校保安队。各高等院校也可以雇请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负责校园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城市各中小学校、乡镇中心学校以上及治安情况复杂地区的村办学校,在财政落实人员经费基础上配备保安员,所需保安员由保安服务公司统一派驻。具有一定规模的幼儿园应配备保安员,所需保安由保安服务公司统一派驻。
浙江省公安厅、教育厅要求各地进一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推动学校保安管理工作深入有序发展。高等院校保安队要切实做好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服务。高等院校保安队设立后,应将保安队及队员基本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学校与保安员的雇用关系不变,工资关系不变,其业务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导。各学校和幼儿园要按照《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标准,统一组织保安队员学习培训。保安队员经考核合格并获取保安上岗证书后方可履行保安工作职责。今后,未取得保安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进入保安队伍,不得接受保安岗位聘用。各高等院校保安队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与保安队员签订劳动合同,落实保安队员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保安公司派驻学校和幼儿园的保安员接受学校和保安公司的双重领导和管理。
浙江省公安厅、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学校、幼儿园高度重视学校保安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学校保安员在维护校园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保安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学校、幼儿园保安队伍的监督管理。(完)
来源:
中新网
作者: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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