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条例提交审议 紧急防汛可强制转移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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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30日 08:45:1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紧急防汛期,被转移群众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人员转移指令和有关组织、单位安排,及时转移到安全地带。在转移指令解除前,不得擅自返回。对不听劝导,拒绝转移的人员,必要时,可实施强制转移。
《浙江省防汛抗旱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该草案的说明。
来自浙江省水利厅的分析数据显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因洪涝受灾面积在200万亩以上的有41年,平均1.3年一次,有35次台风在我省登陆,其中登陆时近中心风力在12级以上的有20次;受台风严重影响造成较大损失的有83次,平均一年1.5次。
从近几年灾情看,民房选址不合理、无规范设计、建设质量不高等问题导致房屋倒塌,是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这些倒塌的房屋主要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也有一些是90年代以来新建的。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律制度上、技术标准上建立民宅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加强管理。
按国外经验,政府主要发布信息和指令,群众自行转移。在人大调研中,基层干部反映,由于我省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和一些山区群众,对台风等危险性认识不足,给转移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委员们指出,现阶段实施强制转移地方性立法是可行的。比如,在紧急防汛期,停止户外集体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以及交通管制,政府本着就近、迅速、安全的原则,转移群众,必要时应该采取强制转移方式。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魏皓奋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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