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中华工商时报原浙江记者站站长的孟怀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孟怀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其所获赃款6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孟怀虎是因涉嫌敲诈于2005年11月9日被杭州当地警方刑拘并正式拘捕的,2006年3月14日,警方侦查结束后移送给地方检察院。但上城区人民检察院2006年9月20日是以孟怀虎涉嫌受贿罪和强迫交易罪两项罪名向法庭提起公诉的。
被告人孟怀虎辩称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向多家单位索要钱财,也没有到康达、奔腾公司采访过。而在宝马车纠纷中自己仅是为双方调解,并没有以威胁手段相要挟。没有做过格兰仕公司的广告样板。且上述所得钱款都进单位帐户,自己并没有占为己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怀虎受贿部分前三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而受贿行为主体是单位,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是单位受贿同时指控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怀虎犯受贿罪与强迫交易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怀虎虽然是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站长,但中华工商时报发表报道有一定的程序,被告人对自己的报道能否发表无权决定,其仅有普通记者的投稿权。本案中被告人孟怀虎利用的是自己的职业和身份,以及被害单位怕被不实报道损害自己形象的心理,而非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的被害单位被迫拿出钱财,目的是避免对自己不利的新闻报道,也不符合受贿中“为他人谋利益”的通常含义。因此,被告人孟怀虎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只因为其职业的特殊使他的敲诈更容易得逞而已。
公诉机关指控的强迫交易罪的格兰仕事件,在本案中格兰仕公司当时完全没有做广告的意向,只是出于对公司名声的保护,要求孟怀虎放弃对格兰仕公司的批评报道,孟怀虎用暗示的方法要求格兰仕公司做广告作为放弃批评报道的交换条件,其行为的实质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孟怀虎的行为是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敲诈勒索,不存在单位犯罪的问题。况且被告人孟怀虎实施犯罪以后以签定广告合同的方式处理赃款,目的是为了掩饰其犯罪行为,再者浙江记者站与新闻中心的帐户完全由其个人支配,报社并不监管。实际上被告人也将多笔款项转入其妻子尹一梅的帐户以用于提现,归个人占有。因此,本案不是单位犯罪,而定被告人孟怀虎个人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被告人孟怀虎被任命为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站长。2000年1月,中华工商时报浙江新闻中心成立,名义上为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实际的组成人员只有孟怀虎一人。2000年3月,被告人孟怀虎被任命为该中心主任和法人代表。2001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孟怀虎利用自己的职业和身份,以发表批评报道曝光相要挟的手段,以收取顾问费、广告费或者委托调解费用等形式,向多家单位索要数额钱款共计人民币373万元,其中索要63万元人民币部分的行为得逞。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怀虎犯受贿罪、强迫交易罪不当。而被告人孟怀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后,法院是以敲诈勒索罪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