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省人大常委会
一个单位出现职务犯罪,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条例指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条例要求,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三大机关实施检查监督
条例规定,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发现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或者书面建议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责令其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四大建议必须落实整改
条例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并抄送主管部门。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条例还单独列出一条: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