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5日讯(通讯员 程允平 记者 李敏) 5日,倍受人们关注的丽水市松阳县人狗相撞致人死亡案件一审有果。通过诉讼,死者亲属获得了赔偿,但却永远失去了亲人曾经鲜活的生命。当地一位参与办案的法官庭后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希望该案的审结能给世人敲响警钟,加强对所饲养动物的管理,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事件:人狗相撞一人死亡
今年9月25日早晨,松阳县古市镇山下阳村村民丁如龙向往常一样驾驶着浙KJ6187号二轮摩托车出行。当车辆途经50省道93KM+400M松阳县西屏镇水车村巨州上方饭店前路段时,饭店老板朱志辉饲养的一条狗突然窜上公路与摩托车发生了碰撞,造成驾驶员丁如龙翻车后受伤。
丁如龙受伤后,当即被送往了松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次日因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现场勘察认为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
争议:小狗肇事谁之过
死者丁如龙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认为,饭店老板朱志辉未尽饲养动物的监管职责,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考虑到丁如龙无证驾驶车辆,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要求朱志辉承担60%的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同时,由于丁如龙的死亡给众亲属带来了无限的精神损害,朱志辉应赔偿他们精神抚慰金1万元。
饭店老板朱志辉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丁如龙无证驾驶未经检测的车辆超速行驶,撞上路边他所饲养的狗而造成。他对事件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丁如龙死亡的赔偿责任。
判决:犬主人疏于管理应担责
松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朱志辉未尽监管职责,致使其饲养的狗窜上公路危及行车安全并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丁如龙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高速行驶,且未佩带安全头盔、临危处置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减轻被告朱志辉的赔偿责任。
据此,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第119条、第127条、第13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朱志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死者丁如龙亲属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元。
提醒:动物致人伤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就动物致人伤害赔偿问题,案件承办人杨法官介绍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除了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外,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他提醒动物饲养者要吸取本案血的教训,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以免给自己与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