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精神病患者行凶或引起的部分险情。
●7月22日下午1点30分左右,杭州凯旋路出现惊险一幕:一名精神病患者手持利刀,在路上奔走,情形十分吓人。110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赶到现场,想方设法进行劝阻,找机会夺下刀子,制服了这名精神病患者。
●6月11日,萧山城厢街道东湘社区一位86岁的老人被人发现满头是血死在家中。行凶者是他的儿子,患有精神病多年。
●3月29日,海盐武原镇海兴西路,一女精神病患者爬上了27米高的11万伏高压电线杆上,民警和消防战士花2个多小时将她救下,其间,海盐县城1/3地域停电。
●3月7日,海宁许村一2岁半的小女孩在家中被患精神病的亲阿姨用菜刀砍死。
据了解,在加拿大、美国等国家,社区精神病人的医药费用都是由政府出资的,但是国内目前需要患者自费。目前,对在医院外精神病人的看护,杭州用的是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看护模式,这在全国来说都是比较先进的。但经费不足仍是精神病人看护的最大问题。在这样的前提下,监管精神病人还需要包括家庭、社会等多方面共同努力。
-专家访谈
《精神卫生法》亟待出台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院长赵国秋。赵国秋说,精神病患者在产生幻觉妄想的状态下,情绪往往会失控,导致暴力袭击的发生。他说,这类事件的发生,暴露了我国精神病人目前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据了解,早在两年前,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管理。但是,该《意见》中,并没有处罚细则。
眼下,对外来流动的精神病人如何管理,目前还是一个空白。关键的问题,是要当地的政府主管部门管理起来,实行责任追究制,即如果精神病人在外地闯了祸,就要追究这个人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据悉,《精神卫生法》大约要到2008年才能颁布实施,而杭州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有望在近期内出台。
-新闻助读
谁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肇事,监护人有责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