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小区内严格控制会产生污染的新建项目。然而,家住杭州滨江区景江苑的众多住户近期突然发现,家门口的一幢两层楼房正在搞装修要开火锅店。“这么一个重大的事项,肯定得征求周边老百姓的意见,但我们为什么一点也不知情?”怀着重重疑问的业主找到环保部门后竟发现,这一项目却是履行了有关程序,通过环保审批的。
“表面看上去似乎是挺正规的,一切按部就班,但是这其中却存在着不合理的问题!”业主们日前向浙江市场导报《维权周刊》反映了他们的困惑。
餐饮店落户景江苑
有业主告诉记者,经过了解,他们得知,准备开店的是杭州凯旋门澳门豆捞集团有限公司。店址所在的两层楼房大部分在小区内,其外墙距离景江苑1号楼只有12米,距离9号楼也不足20米。业主们称,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集中区域15米范围内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的服务项目。
“开出火锅店,通常会产生大量的油烟、噪声等污染,这样的经营活动直接与周边住户的切身利益相关的,我们怎么事先都不知情?”一住户称,发现这一情况后,业主们立刻找到滨江区建设局了解相关情况。然而,建设局环保科的说法却让众人大为惊讶,环保科的相关人员表示,这一项目经过了环境评价,并通过了他们的审批。尽管得到了环保部门的口头答复,但住户们却一直没有看到书面的批文。
环保公告鲜有人知
通过其他渠道,业主们得到了澳门豆捞滨江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环评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编制),但其中的一些内容更让业主们觉得不可理解。
《调查表》第7部分“环境影响分析与公众参与”指出,本项目公众参与采用环保公告的方式向公众介绍基本情况,收集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和环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先后于2006年8月11日至8月18日、8月25日至9月5日两个时段通过张贴环保公告的方式进行公众参与;环保公告期间,没有接到关于该项目环保方面的来电、来信。
“这样的公告我们都不知道有,怎么提出我们的意见?”众多业主对于环保公告一事觉得诧异,因为他们压根没留意到所发出的公告。而据记者了解,“环保公告”是由相关单位在项目拟建地门口和景江苑1号楼的进出通道进行张贴的。
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有业主则告诉导报记者,环保公告所采用的纸张为A4的小纸,张贴的部位并不显眼,“我们认为这样的公告是有问题的,如果真要公示的话,完全可以贴在我们每户单元的玻璃门上,并采用大的纸张,让大家都能看见啊!”
“按他们的贴法,即便我们看到了,也会当成是一般的广告宣传单,根本不会在意看的。特别是新的住宅小区,如果公告得不醒目,很容易被疏忽的。”有些业主在提出质疑的同时甚至怀疑,所谓的环保公告到底有没有张贴过。
根据业主的疑问,记者拨打了环评单位的电话。相关人员表示,一般来说环保公告要在建设地贴一份,周围环境比较敏感的地方贴一份,为什么当地群众没有看,他们也不清楚,或许是业主在那儿住的比较少,或者是早出晚归,也可能是工作忙没有注意,也可能当成了牛皮癣。另外,张贴的纸张可能是A4纸也可能是A3纸。
为什么不采用更为有效的告知方式,如电话告知?环评人员称,根据相关规定,公众参与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张贴公告与其他方式在效力上一样,所以就采用这种方式了。
“既然是公告,至少应当让绝大部分的业主知悉,如果被告知人都说不知道,这叫什么公告?”针对此次事件,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报建指出,当前环境评价中的相关规定给相关方面留下了“作弊”的空间和可能,侵害的是被告知人的知情权,对于这样的规定,公众有权提出质疑,并可要求有关政府部门重新进行审查。
现有制度易被规避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宋国君,曾经参与过国内一些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于因环保公告引发的风波,他认为,关键还在于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
宋教授告诉导报记者,当前环境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规定得太粗,根本无法确保环评机构开展实质性的公众参与,即无法证明他们是否真正做到了公众参与;在许多环评中,所进行的公众参与往往是非实质性的,成了一种摆设。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讲,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是一种利益共同体,一些环评机构存在偏向出资人的倾向,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过程公开”。
宋教授称,如采用公告的形式进行公众参与,一定要在当地能广泛传播的地方张贴公告,让绝大多数人都知道这回事。对于入住率低的小区,环评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做,如社区等,由社区按照入住名单打电话征求意见,访谈的人员姓名、电话都应当记录,供事后抽查,这样的方式才能确保实质性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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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