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几名盗打电话充值Q币,然后利用网络销赃获利的“电信硕鼠”被移送至浙江省丽水市检察机关。但由于该案件的盗窃对象、盗窃手法、销赃途径前所未有,给检察机关定罪带来难度。
去年11月,四川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一个技术人员陈某掌握了一整套通过VOIP网关设备,虚设号码盗打电话充值Q币的技术,该公司老板胥某在大致了解了该项技术操作后,认为是个发财的好机会。于是,他请陈某为技术“负责人”,使用其公司的设备作案。
据办案机关查实,胥某等人在4个月左右的时间里盗打充值电话价值85万多元,其中15.34万元属于丽水电信,其余71.86万元属于上海电信,犯罪嫌疑人获得同等价值的Q币后,在网上以三折的价格出售,获利26万元左右。
办案人员还介绍说,犯罪嫌疑人交代的实际获利大大超过这个数字,有70多万元,折合电话费有200多万元,但由于取证有难度,其它违法得利还无法进一步证实。
丽水市检察院具体负责审查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利用盗打他人电话煲‘声讯电话粥’的案例以前并不少见,但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虚拟号码盗打电话充值Q币,其作案手法和作案目的与前者有根本性的区别,最后以销售Q币获利的销赃手法更是前所未有,因此我们在审查此案时,对于如何定罪有一定的难度。”
专家分析,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是电信资费,还是腾讯公司的Q币,或者是两者的服务,如何确定盗窃对象是此案的关键,因为Q币是一种虚拟财物,在定罪上到底以盗窃罪还是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有天壤之别,两者量刑的幅度更是相距甚大。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