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社保局五人私分国有资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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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4日 15:29:2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处原处长朱文银等五人因私分国有资产,于日前被判处缓刑,并被处以3-8万元不等的罚金。
根据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1998年至2003年间,丽水市社保局的朱文银等四人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中,将收取的考核鉴定费以收入不入账、少入账或另立名目、虚列支出等方法予以截留、套取并进行私分。
其中,朱文银参与私分的考核鉴定费达17.4万余元,个人分得4.7万余元,其余三人分得4.7万余元、4.4万余元和3.3万余元。
此外,在2002年至2005年间,朱文银等五人又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时故伎重演,截留、套取并私分考核鉴定费。这次,朱文银参与私分的考核鉴定费为16.1万余元,个人分得3.8万余元,其余四人分得3.6万余元、3.6万余元、3.8万余元和0.9万余元。
案发后,朱文银等三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约见谈话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私分考核鉴定费的事实,另外两人自动投案,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五人均退还了赃款。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五名被告人不具有共同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盗窃、欺骗等手段贪污公款的意思联络和主观故意,事实上,他们的犯罪行为在丽水市社保局教育培训处内部是公开的,因此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
最后,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朱文银等五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人民币3-8万元不等的罚金。(完)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朱立毅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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