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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个人集资建房遭匿名举报 是否存在非法集资

www.zjol.com.cn  2006年12月19日 07:53:5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我们的所有程序都是合法的,目前也没有任何官员以官方口径告诉我们这是违规的。”赵智强告诉记者。

  温州个人合作建房项目实行“零利润”操作,其“成本清单”显示,该项目楼面地价约4100元/平方米;加上土建、税费等各种成本,预计成本为每平方米6300元至6500元;减去一、二层商铺和车库出售收益,预计建成后房屋成本价应在每平方米5300元左右,比目前周边楼盘市场价低30%以上。

  主体资格之争论

  就目前来看,有关温州个人集资建房的争论几乎都集中在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和非法集资上,而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胡立同局长看来,个人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是有特定含义和特定对象的,而温州出现的个人集资建房明显不属于这一性质。

  按照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即现在的建设部)1983年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须由建造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准建造住宅。2004年施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再次明确: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批准可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对象必须是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胡立同说:“从这些方面来看,他们的行为(指通常所称的温州个人合作建房)都不符合有关定义,因此容易引起误解。此外,这个项目本身也存在一些不妥当的融资行为,比如在土地证等什么也没有的情况下,大家就先把资金凑起来了。”

  北京个人集资建房发起人之一、仁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宪生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纯粹法律意义上,城镇居民个人合作建房也是我国法律、法规与政策是支持与允许的,在国外个人合作建房也较为普遍。

  孟宪生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发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不过,孟宪生也强调,温州个人集资建房模式和传统意义上的集资建房不一样,无论从政策优惠上、产权关系上还是资金来源上,“温州模式”都有别于集资建房,因此,不适合有关法律法规框架。

  是否存在非法集资

  就不少人担心的温州个人合作建房是否涉嫌非法集资问题,12月16日,记者采访了温州市银监分局。

  该局公室副主任曹光群表示,该局正在关注这一现象,但并没有就此展开调查。“如

  果要调查,要事先有相关部门的定性,但目前为止,没有一个部门下过结论。”曹光群说。

  同日,合作建房会员资金的“托管方”——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蒲州支行行长吴忠靖向本报证实,此前温州银监分局曾向该行咨询过这方面的事情,但并非所说的调查,后来银监分局也认为“符合相关政策”,就没有再过问。

  “从目前来看,温州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管理并无任何不妥之处。”吴忠靖介绍说,在温州市场营销协会的组织下,合作建房的会员们以个人名义把资金存入正元公司的账户,会员、房开公司和土地出让方委托银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只有在合作建房代表、银行、开发商、土地出让方四方全部到齐的情况下,才能对这笔资金进行支配。”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宗新建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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