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涉嫌非法集资?
在说到集资建房的合法性问题时,王鉴辉和赵智强等人反复强调他们一直很注意这个问题。据说,从开始他们就咨询了法律机构,并反复讨论,如何能够使此次个人集资建房走上一条“合法集资”的道路。
简单地描述温州集资建房的模式大致如此:由一家房开公司(正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出面去谈地,集资建房者集资的土地保证金和土地款打到该公司的账户里,这个账户由四方监管,如果拿地不成资金退还,拿地成功,则成立该房产公司下面的一个类似于项目公司的集资建房公司,土地款结清后,开发款就打到该集资建房公司的账户里。
面对社会上一些“非法集资”的指责,王鉴辉非常激动:“我们这次集资建房完全没有赢利,而非法集资都是以赢利为目的;此外,我们跟每个会员都签署了协议书,上面都讲明会员是自愿参加集资建房的,这怎么能随便乱扣上非法集资的帽子!”
而温州个人集资建房的负责人在集资建房启动的时候,也曾先后向三四个相关部门专门呈文,详细介绍相关情况。“各部门始终没有回应,我们就先做起来再说。”赵智强表示。
在是否合法方面,我们请教了相关律师。浙江省省直律协民法委员会的陈钟表示:“历来,法院在是否构成非法集资这个问题上都非常慎重,非法集资触犯的是我国的《刑法》,有专门的罪名叫‘非法集资罪’。”
他介绍说,要构成非法集资,主要有这样几个要件,一是要看集资人是否非法占有财产,就是他集这个资的目的是不是想将这部分财产据为己有,一般构成非法集资罪都带有诈骗之类的行为存在;二是要看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融资是银行的业务范围,公司、企业、个人集资要经政府部门、人民银行批准才能通过。此外集资活动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数额比较大。在实际操作中,法院认定“非法集资”一般要以上要件全部符合。
从这几个方面看,温州的个人集资建房模式到目前为止尚未构成“非法集资”,因为到目前为止,集资建房的组织者并没有将集到的这笔钱占为己有,并且以赢利为目的。
与现行法规确有抵触
但陈钟律师也坦言,个人集资建房的初衷是好的,但温州的模式也有一些不妥之处,
容易授人以柄。
“最主要的就是当初向会员集资的土地保证金和土地款是打到了开发公司也就是瑞安正元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账户上,而不是集资建房成立的项目公司的账户上,虽然这个账户目前是四方监管,资金流向专款专用是没有任何问题。但这样就与现在的金融法律法规相抵触,集资也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在他看来,能够适用现在法律法规的一个集资建房最佳模式是先成立一个公司,然后集资者将钱打进该公司的账户里:“这是一个经营行为,集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是投资方,所以完全没有非法集资一说。”陈钟解释,“然后再委托一家房开公司去购地,把公司的钱打到房开公司的账户里,等拿地成功,再把公司挂到房开公司旗下作为项目公司。所有的资金全部在项目公司的账户里独立运作。”
这个模式虽然比现在的温州集资建房模式多一道程序,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问题。
之所以有这样一个模式,是因为陈钟也曾经碰到过类似情况:“当时石桥的一个村也打算做类似个人集资建房的事情,那个事情比现在温州集资建房更加复杂,因为其中还有部分房源是要对外公开销售,而不是像温州这样都是集资者投资,集资者自住的。我们那个时候组织所里的律师进行讨论,最后形成了一个目前来讲集资建房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合适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