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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www.zjol.com.cn  2006年12月25日 20:49:5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12月25日讯(记者 徐晓峰)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提请予以通过。该条例草案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对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补充、细化。

  艾滋病检测不列入婚检

  婚前健康检查,是否应当包括艾滋病查项目,对此社会各界争论很多。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不作此项规定,以便为婚前健康检查的开展和未来发展留下空间。但同时,条例草案规定了“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立法推广安全套发放

  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宾馆、旅店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场所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或者放置安全套。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将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同时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和在车站、码头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工作。”

  以“艾”威胁他人违法

  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与义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感染者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剥夺其依法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益,充分保护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个人隐私。但同时条例草案也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做了细化,如规定“任何人不得用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等威胁他人”。

  立法保护防艾治艾人员

  条例草案拟增加:“因职业暴露而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等容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相关工作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有关政府部门要落实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等行为规定。


来源:  作者: 记者 徐晓峰  编辑: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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