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了三年多来,学校安全形势呈逐年好转趋势,学生伤害事故逐渐减少……但《条例》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三大不足和三大问题。昨天,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江通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了条理执行情况的评估报告。
不足一: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理,缺乏具体规定。
评估发现,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有些学生家长情绪比较激动,往往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
不足二:未规范具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或特殊疾病学生的处理。
评估发现,《条例》规定学生具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或特殊疾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未告知学校的,一旦发生伤害故事学校不承担责任。
不足三:未规定学校如何获知教职员身体健康状况的途径。
评估发现,《条例》规定学校知道教职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就要承担责任,但未对学校如何获得教职员健康信息进行规定。
经过几年实践表明,《条例》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三大问题。
问题一:调解机构有待进一步健全。
《条例》规定:“本市设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调解机构,受理属本条例调整范围内的各类学生伤害事故。”但是,目前仅有市本级和拱墅区、富阳市设立了调解机构,其他区、县(市)尚未成立调解机构,未在全市形成网络化的调解机构体系,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问题二:政府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
评估组发现:城区的一些学校的学生活动场所还不符合基本条件,且短期内不具备改善的条件;农村学校在安全工作方面则存在更大的资金缺口。
问题三:校方责任险和创建“平安学校”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评估组发现,为了创建“平安学校”,不给创建工作丢分,有部分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尽可能不动用校方责任险,不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反而不利于事故的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