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月前,一只啤酒瓶从楼上落下,砸在了过马路的金先生头上。当时,金先生血流满面,被送进医院。
谁是高空抛物的“黑手”?象山警方调查发现,临街的3户人家6个人均有可能扔酒瓶。但令金先生心寒的是,这6个人对此事均矢口否认。无奈之下,金先生将这6人全部告上法院。日前,法院判决结果出来,责令其中四人一起承担金先生的医疗费。
楼上抛酒瓶砸中路人
事情发生在象山县鹤浦镇。今年7月9日晚7时许,35岁的金先生吃完晚饭,带上女儿去离家不远的公园玩。虽然气温很高,但海风习习,颇为凉爽,金先生和女儿走得很慢。
突然,“砰”的一声,意外发生。一只啤酒瓶从楼上飞下来,不偏不倚落在金先生头上,破裂的碎片散落在他的左肩,金先生疼得几乎失去知觉。看到爸爸满头是血,年幼的女儿吓得大哭起来。
“显然,有人在喝完酒后,随手将瓶子扔了出来。”等金先生清醒过来,抬头向上看时,发现四楼亮着灯,有人正在朝下看。金先生立即招手让那人下来,但对方毫无反应。
在路边等了一会儿,见没人下来负责,金先生独自一人到了鹤浦中心卫生院,后来又转院到象山县红十字台胞医院治疗。经诊断,金先生左侧额叶血肿、脑震荡,左肩和左上肢皮肤裂伤。11天后,金先生出院,花了近4000元医疗费。
无人承认曾扔过酒瓶
7月10日,金先生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希望能找到扔酒瓶的“黑手”。
警方到实地进行调查,金先生被砸伤路段共有4幢房屋,门牌号自东向西分别为:46号、48号、50号、52号,都是四层楼。其中46号和52号的两户人家可以排除嫌疑,因为46号的房主住在楼下,不可能往下扔酒瓶,而52号房屋长期无人居住。
余下的2幢房屋住着四户人家,其中48号房主为林姓夫妇,他们还将四楼出租给了他人,不过,当晚租住的人不在。50号房主为郑姓夫妇,他们将四楼租给了王姓夫妇。
于是,警方断定,可能向下扔酒瓶的只有48号房主林某、潘某夫妇,50号房主郑某、王某夫妇,以及租住50号四楼的王某、曾某夫妇这6个人。可到了派出所,6个人全都一口咬定,自己没有向下扔酒瓶子。
四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9月11日,金先生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这6个人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10月,法院开审此案,6名被告全部到庭,为自己做了辩护。
48号的房主林某、潘某夫妇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5位证人出庭为他们作证。法庭上,这几位证人均证明说,当时,林某、潘某夫妇正在厨房吃饭,而且从房屋结构看,其临街的窗户边放了张三人沙发,“从这个窗户扔酒瓶非常不方便”。
住在50号的两对夫妻则表示,自己没有扔过酒瓶,不过,他们均找不到证人和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扔过酒瓶。
日前,法院判决下来,判决50号房主郑某、王某夫妇,租住在50号四楼的王某、曾某夫妇,分别赔偿本案原告金某经济损失1300余元。
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听到判决结果,四人都喊冤。对此,金先生表示,这里面总有一个人不冤,就是那个“黑手”,啤酒瓶不是自己飞下来的,这不容置疑。
昨天,法院向记者介绍,在无法查清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为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利,对金先生被砸伤地点附近可能抛落啤酒瓶的所有住户,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除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害人外,都应该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什么是过错推定原则?法官解释说,根据我国法律,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受害人难以举出证据,来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如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人也很难证明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
因此,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当出现这种损害时,“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地位,而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