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内率先落实安监执法责任追究制 违者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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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2月16日 14:27:2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天在国内率先向社会公布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安监行政执法人员有过错行为,必须取消其执法资格。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需要内外双向有效监督,尤其以内部监督约束为基础。因此,浙江省安监局对安监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超越法定权限、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等等,必须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据了解,执法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无法定依据收费等行为,都将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浙江省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明知本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干扰、阻碍、抗拒对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必须从重追究其过错责任。
对安监行政执法人员过错的责任追究,浙江省也作出具体规定,对性质、情节轻微的,通报批评;性质恶劣、情节较重,危害后果较大的,取消执法资格;涉嫌违反政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完)
来源:
中新浙江网
作者: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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