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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两会代表:应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

  新华社北京3月4日电(记者 裘立华)前来出席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徐冠巨、全国人大代表傅企平等人认为,应该建立起“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有效防止因欠薪群体性事件。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传化集团徐冠巨认为,由政府事先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在关键时刻解决被欠薪务工者的燃眉之急,可以有效防止相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据了解,从2004年开始,浙江省启动“欠薪应急周转金”,经过两年多实践,为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浙江“欠薪应急周转金”缘于2004年的一起群体性事件。当年11月,温州市鹿城区一家租赁企业的老板逃逸,欠下了140名外来务工者的大量工资。事件发生后,这些务工者一下子陷入了无钱交房租,无钱买饭吃的困境。生活无着的这100多名务工者开始聚集在国道上,使国道发生拥堵。公安和劳动部门赶到后,双方发生争执,情绪激动的务工者竟放火焚烧了公安和劳动部门的三辆汽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当时如果有一笔资金为这些务工者提供临时的生活保障,就能避免这起事件。”徐冠巨说。

  2004年年底,浙江省对此进行了总结,认为当时的一段时间内,全省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群众上访明显增多,少数地方甚至发生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决定设立应急周转金。不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便要求各地申请落实这一资金,市一级要求在50万元以上,县一级在30万元以上,实行专款专用。

  目前,全省包括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筹集的资金高达5000万元,这还不包括县以下的乡镇和村、街道组织筹集的经费。作为一个工业发达、外来务工人口众多的县级市,慈溪市本级所筹集的经费就高达1000万元,而其所辖的20个乡镇,筹集的经费也高达2000万元。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对这笔资金出台了较为详细的管理和使用规定,要求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对资金的审批程序作了规定:垫付金额在1万元以内,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劳动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支付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所欠工资的20%,一般情况下按每人不高于300元生活费的标准垫付。

  对于应急周转金的回收,管理规定要求,因企业一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而垫付的生活费,由这家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偿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资金,由执行法院收回应急资金的垫付部分,直接偿还应急周转资金;因企业破产,应急周转资金从破产企业财产中清偿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中偿还。

  2004年12月,就在周转金刚刚启动之时,杭州市拱墅区一家玩具租赁企业发生了老板逃逸事件,欠下38名女工2.4万元的工资,这些女工的基本生活都面临困难,每天只能吃一顿稀饭。浙江省劳动保障部门向她们发放了每人100元的临时生活费,并帮助他们再就业或返回老家,有效地平息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奉化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认为,随着全社会对欠薪问题的关注,以及近年来执法力度的加大,拖欠务工者工资的现象正在逐年减少,尽管“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不多,但它确实能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希望这样的周转金制度有越来越多的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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