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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情况

  在《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省档案局馆局长、馆长 王立忠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新闻界的朋友们:

  今天,省政府法制办、省档案局联合在这里召开《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我谨代表省档案局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87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的制定和出台过程中,得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特别是省法制办在《办法》起草、调研、论证、修改过程中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对我局的档案立法工作给予了热情的指导和悉心的帮助。在此,我代表省档案局,对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以及所有关心、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谈三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办法》的重新制定和出台,是推动我省档案馆事业建设法治化、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国家档案馆是服务社会大众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维护史实、传承文明、资政育人的历史宝库,是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信息平台,是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加快档案馆事业发展,只有依靠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协调和优化国家档案馆的内外部环境及其运作机制,推动档案馆从传统型向现代化转变。

  1990年,省政府颁布实施了《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对于加强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档案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档案馆在档案资源建设、档案开放和提供档案利用等公共服务职能履行方面的不适应问题日益凸显;同时,《档案法》、《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也提出了修改要求。为此,省政府决定重新制定和出台《办法》。新《办法》把握了国家档案馆发展的规律性,体现了国家档案馆建设的时代性,为新时期国家档案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对于我省各级国家档案馆增强“服务大局、服务大众”的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对国家档案馆的管理职责、布局设置、基础设施、保障监督以及档案资源建设、档案开放利用等作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强化档案馆公共服务职能的规定方面有不少亮点。第一,《办法》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发挥“四位一体”的公共服务功能。《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档案馆是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行保存历史记录、提供档案利用、开展社会教育、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现行文件查询等服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举办档案陈列展览,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提供各种形式的档案信息服务”。

  第二,《办法》对促进档案馆馆臧档案向社会开放、加强档案社会服务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经鉴定符合开放条件,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一律予以开放”;《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和社会组织确需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应当向国家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档案馆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利用的书面答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答复的,经馆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办法》还明确规定,国家档案馆提供档案利用服务,除复制、邮寄及其他工本费用外,不得收费。

  第三,档案资源建设是实现档案馆服务功能的根本保证,《办法》突出了档案资源建设在档案馆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作了一些新规定。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形态的档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档案馆移交有关文件和资料”。为鼓励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向档案馆捐赠和寄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鼓励档案资料所有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为加强馆际间的交流,《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其他机构保管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应当向综合档案馆提供相关目录”。为适应信息化潮流,《办法》对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电子档案目录中心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和信息化规划。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电子文件的接收工作,加快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化”;《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档案目录中心,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以及专门档案馆应当定期向综合档案馆报送电子档案目录”。

  第四,《办法》规定了国家档案馆馆网布局的要求和设置审批程序。国家档案馆的布局设置是档案馆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环节。《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国家、省有关档案馆网布局的要求设置国家档案馆。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置综合档案馆。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也可以与综合档案馆合设。设置国家档案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办法》强调加强国家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档案馆的基础设施建设是确保档案馆功能实现的基础条件。《办法》从规划、建设用地、设计规范等方面对国家档案馆建设作了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档案馆建设列入城市建设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国家档案馆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报规划审批前征求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办法》规定了国家档案馆的监管机制。《办法》规定国家档案馆可以对档案实行分等级保护;国家档案馆应当严格档案借用制度;对馆藏档案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三、认真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

  首先要抓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新出台的《办法》,对我省国家档案馆的功能性质、档案资源建设、档案开放与利用、国家档案馆的保障和管理等方面作了新的明确的规定,为新时期我省档案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贯彻落实好《办法》,将会极大地促进国家档案馆从传统型向现代化档案馆转变。各级档案部门要认真落实《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档案部门不但自身要学习好《办法》,全面、准确地领会《办法》的内涵,还要做好面向社会的宣传工作,特别要做好向党委、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的宣传工作。要将《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列入年度宣传教育计划和普法计划;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了解《办法》,全社会档案意识得到提高。

  第二,采取切实措施,把《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地要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认真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实施《办法》的措施,在贯彻落实上做好文章。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今年工作,在档案资源建设上下功夫,在加大档案开放力度上下功夫,在档案服务利用上下功夫,在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上下功夫,在档案馆依法监管上下功夫,积极推动档案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档案馆在文化大省建设中的作用,为我省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省局将于明年对各地《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题检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省委、省政府。第三,加强协调,推进《办法》的全面实施。贯彻落实《办法》,涉及到档案馆建设规划、资金投入、档案资源建设、档案队伍建设等各个方面,需要规划、财政、人事、建设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各级档案部门在实施《办法》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将《办法》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推动档案馆事业全面、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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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广胜 山东莒南人。杭州大学经济系毕业,获经济学学士、公共管理硕士学位。现任省政府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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