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广泛深入参与的伟大工程。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企业也应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通过企业公民建设,可以提高企业声誉,改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企业公民要求企业对人负责,对企业信誉负责,对环境负责,对应做的社会贡献负责。企业公民建设要求企业不能单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的,还应是社会人。
从全球来看,企业公民建设正在成为一流企业中的主要潮流,500强企业定期发布企业公民报告,向社会展示,公司在社会责任方面做的工作,体现企业的价值追求,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公民建设是指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将社会和环境关切纳入其商业运作及与利益相关方的互动中,是企业为了应对社会需要而做出的超出最低法律要求和义务的行动。促进企业公民建设,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树立正确的财富观,推动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目前,我国存在企业公民建设状况不平衡的状况。一方面,企业公民建设已经被一些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引入企业发展实践,另一方面,企业公民建设总体上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企业公民意识淡薄。对企业与社会关系定位不清楚,对企业社会责任性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些企业盈利是以巨大资源消耗和严重环境污染为代价的。这些都表明,促进企业公民建设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企业公民建设指导意见》,以推动、保障企业公民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一、明确企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公民享有人格权、财产权、生产经营权、资源使用权、寻求法律保护权等。企业公民的义务主要有:善待员工、股东和客户的义务,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回馈社会的义务,保护自然环境义务,弘扬人本精神和伦理道德义务等。
二、规定企业公民的评价标准。应涵盖对投资者的责任、对客户的责任、对环境的责任、对员工的权益保护、对产业良性发展的责任、对社会公益的责任等等多个方面,内容广泛。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具有行业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同时以第三方认证的方式,加强评估和通报。
三、建立推进企业公民建设的政府机构和协调机制。建立专门负责企业公民建设的政府机构和协调机制。该机构主要负责协调三层面的内容:一是协调政府各部门间的政策和措施;二是组织各种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活动;三是在国际上注重企业在所在国履行社会责任。
四、建立政府奖励制度。将企业公民建设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涵,设立政府奖。对履行社会责任,在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强环境保护、捐助公益和慈善事业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公民,予以政府奖励。
五、建立企业公民建设指导制度。对企业公民,政府通过采购、投资和对企业的资助等方面推进企业公民,通过认证的企业公民在采购政府采购和投资项目的投标、申请政府资助等方面给予一定优先;对在社会责任方面影响恶劣的企业,限制补贴、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并要求整改;同时在建筑等行业逐步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进入市场的优先条件,有过“欠薪”等不履行社会责任记录的企业,降低其企业信用等级等。
“企业公民”作为舶来品,欧美国家已有众多的推进机构和标准,例如联合国的全球契约、欧美的SA8000等,但作为国家行为尚无先例。如果我国率先将企业公民建设提升到法律层面,既防止国际上对我国企业的贸易壁垒,又极大提高了我国大国责任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