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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爱琴:关于在《公司法》中增加“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议案

  200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战略要求,表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

  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随着国家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生态环境、市场秩序、生活质量等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社会公众迫切要求和期待广大企业能够提高社会责任,努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协调发展。

  我国自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已逐步成为作种全球化浪潮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全球资本与产业链中的一环,国际社会日趋关注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越来越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从1997到2005年,先后已经有8000多家中国企业接受过国际跨国公司关于社会责任的调查。

  从国际、国内两方面看“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重要,这不但对建设和谐社会和企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同时对树立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公司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表述规定过于简单,与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将《公司法》总则第五条修改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2、在《公司法》总则中加入一条“公司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职业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社会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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