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城市流浪儿童问题,我省全国人大代表范谊提出,修订《城市流浪人员社会救助管理办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学龄儿童回到学校。
范谊说:“我国《城市流浪人员社会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施救机构和施救人员必须尊重被救助人员自愿的原则,施救机构和施救人员不能对他们实施强制救助,而这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有所违背。”范谊分析说,失学、辍学儿童离家出走的原因很多。从法律上讲,未成年人还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从认知能力上讲,他们还不能正确理解自己遇到的险恶环境,并利用社会救助系统来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如果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也完全按照自愿原则,实际上是放弃了对他们的社会救助责任。
范谊认为,应该修订《城市流浪人员社会救助管理办法》中关于尊重被救助人员自愿的原则,赋予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以主动救助未成年流浪人员的工作义务和责任,对学龄儿童的救助不适用自愿原则。民政、救助、城管、公安工作者有义务把流浪失学儿童送到当地的社会救助机构,再由社会救助机构负责送回儿童家里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民政机构,由当地民政机构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解决其义务教育就学问题。
范谊建议,对引诱、胁迫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辍学,到社会上流浪、乞讨或工作的,应从重给予罚款、行政或刑事处罚。对失去双亲,或家庭无力抚养,或坚决不愿意回家的流浪儿童,应由户籍所在地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收养和帮助他们完成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