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携带有害生物问题突出
2007年03月2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从去年7月1日开始,我国对进境木质包装实施新检疫要求的过渡期已结束,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均应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无IPPC标识的进境木质包装,将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除害或销毁处理。
2006年,浙江检验检疫局在全省口岸从进境木质包装上检疫截获有害生物104批次,其中国家二类有害生物11批次,较前年有较多增长,同时查获木质包装标识违规情况共计302批次,从加施过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上截获有害生物的多达57批次,占疫情总数的55%,分别来自韩国、美国、日本、印度尼西亚、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根据有关规定,浙江对这些木质包装均作了检疫除害或销毁处理,同时还对多家进口企业未进行木质包装申报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据不完全统计,不如实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进境货物携带木质包装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且呈愈演愈烈之势,这必将加大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携带和传播有害生物的风险,给我国农林生产造成极大的威胁。
据分析,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国外供货商不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木质包装的概念理解不清,认为木质包装仅指木箱、木托盘,而垫木、枕木、衬木等不属于木质包装范畴,进境时不必申报;二是境外除害机构在进行热处理过程中,未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规范操作,或是选择了其他无效的除害方法,致使木质包装中的有害生物不能被彻底杀灭;三是在木质包装重复利用过程中,形成有害生物二次侵染;四是个别境外除害机构不讲诚信,根本没有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故意不如实申报,企图蒙混过关。
为保护我国森林生态和旅游资源,严防疫情疫病通过进境木质包装传入,同时简化进口手续、便捷通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企业了解进境木质包装的概念和范畴,提高自觉守法意识。同时,提醒进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将进境木质包装检疫条款写入合同,防止因木质包装不符合规定要求而造成货物不能正常通关,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对国外供货商及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实行诚信度评估。对经常被发现问题、信誉差的国外供货商及标识加施企业,增加抽检批次,实施口岸现场检疫为主的监管方式,同时降低其信誉等级;对守法、信誉好的国外供货商及标识加施企业,简化手续,实施后期检疫为主的监管方式,并提升其信誉等级。
三是进一步加大对进境木质包装的查验力度,特别是非法检货物,加大对集装箱的抽查比率,确定箱内是否有用于固定和支撑机械设备、设施、货物的垫木和衬木等,严防有害生物随不合格木质包装传入。对于各种瞒报、漏报进境木质包装的进口企业,一经发现将实行严肃处理和严厉打击,并加大对其入境货物的查验频度。
四是增加口岸一线检验检疫人员配备,强化口岸现场查验力度,加强实验室建设力度,通过购置设备、增加技术人员等措施,进一步提高有害生物的鉴别能力,加快鉴别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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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浙检
编辑:
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