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要求进口商须于货物入境前提交报关资料
2007年05月2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欧盟于2005年颁布第648/2005号新海关法规,并于2006年12月18日公布有关执行条例(欧委会第1875/2006号条例),并对新法例的细节作出规定。新法例规定,进口商必须于货物进入欧盟境内前呈交“货物运抵前通知”及“报关概要”,并阐明“认可营运商”的资格。事实上,有关规定是欧盟新保安程序的一部分,应可让海关当局进行风险分析及根据风险进行管理。
欧委会认为,新海关法例有助保护国际供应链免受恐怖袭击。虽然该条例已于2006年12月生效,但有关“货物运抵前通知”及“报关概要”等程序规定将于2009年7月1日才具约束力。欧委会现正就递交上述资料的程序拟订具体细节,并会与营运商所属协会保持联络,通过该等协会向营运商传达有关信息。
“货物运抵前通知”及“报关概要”程序适用于所有进入欧盟的货物(用管道运送的货物、函件、明信片、印刷品及存于个人行李内的货物除外)。法规概述如下:1. 报关概要。报关概要须由下述人士呈交:把产品带入欧盟海关范围者,产品进入欧盟后负责运送产品者。2. 货物运抵前通知。进口商须于货物抵达欧盟前,以电子方式向海关当局提供每批货物的报关概要。
该条例对申领“认可营运商”证明的资格作出规定。贸易商成为认可营运商后,在欧盟各国皆可享受简化清关待遇及较少海关管制。贸易商须按照条例附件1C,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申请“认可营运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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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检
编辑:
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