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学习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自然观,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领会和贯彻这一必然要求,进一步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认真学习马克思恩格斯“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的思想,把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马克思认为“人靠自然界生活”, “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还告诫我们:“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决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
马克思恩格斯把自然、环境和生态摆在对人的优先地位的观点,深刻体现了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这一彻底的唯物主义观点,它充分说明了在人与自然、环境、生态的关系中,自然、环境对人具有客观性和先在性。人本身和意识都是自然和环境的产物,当然人类不是被动的。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们可以认识自然规律,适应自然规律,但不能违背自然规律。人们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必须建立在尊重自然、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之上。一旦人们主观膨胀,违背自然规律,搞什么唯意志论的“人定胜天”,就一定会受到历史的惩罚。恩格斯曾经深刻地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是通过劳动这个中介来占有自然界的。人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改造了自己。自觉的劳动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这样一种相互依赖和双向改造,构成了人与自然进行物质交换的辩证过程。人们通过劳动在与自然进行物质交换的过程中,必须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必须产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这样才能进行生产,这样就产生了一定的生产关系。
就一个社会的和谐来说,当然存在多种需要协调的关系。但归根到底,无非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就这两方面来说,人与自然、与环境、生态的和谐更具有根本性。它是整个社会各种因素协调的基础。马克思认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实际上取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统一,遵循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促进自然与生态的平衡和发展,也就是有利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社会发展不仅是一个人与人关系发展的过程,更是一个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过程。自然史与人类史相互制约,人与自然的和谐遭到破坏,人与人的和谐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必然遭到破坏。可见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把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构建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同时全面地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把构建和谐社会与贯彻科学发展观高度地统一起来。
认真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与自然相互关系及与一定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思想,深刻认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目标和重要特征。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并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原始社会,人与自然处于一种原始的和谐状态。在农业社会,虽然由于人口数量的增加和活动范围的扩大,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出现了过度开垦和砍伐的现象,人与自然的关系出现了局部性的紧张,但总体来看,人类与自然还能保持总体的平衡和和谐。
马克思恩格斯考察了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和发展方式,坚持社会视角和自然视角的统一,深刻地揭示了工业文明造成的人与自然的对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自然和谐存在着不能克服的矛盾,工业社会一方面创造了农业社会无法比拟的社会生产力,占用自然资源的能力大大地提高了,大大推进了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而另一方面工业文明又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颠倒——人确立了对自然的主体性地位,而自然则被降低为被认知、被改造,甚至被征服和被掠夺的无生命客体的对象,导致了人类与自然矛盾的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