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9月28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综治办联合在杭举行发布会,宣布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于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对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方针、原则作了阐述,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决策和省委近年作出的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等决定,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此外,旧条例施行以来,我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又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补充写入条例,因此,经修订的条例呼之欲出。
新的条例增加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铁路护法联防,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海事、渔事纠纷调处等六项工作内容。
另外,该条例还进一步明确要求综治委要建到乡镇、街道一级。
《条例》的实施关系群众安全感、幸福感与治安责任意识。本网和浙江省平安办联手打造的平安浙江网将于9月29日上午9时进行互动论坛直播,邀请嘉宾与网民进行互动交流,解读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