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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钱塘江冲浪冲出的立法常识

  这几天,我一直在关注11位来自巴西、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冲浪爱好者挑战钱塘江的新闻。10月27日、30日《青年时报》报道,24日中午,有6位老外在萧山观潮城下游的水域上冲浪,警方对他们进行了教育警告,但没有施罚。谁知老外口头上表示接受劝告,实际仍不死心。29日中午,一行人转移到海宁,玩了个障眼法,又在钱塘江冲浪了。此次冲得更尽兴,从海宁丁桥一直冲至杭州下沙,差不多有100公里距离。

  此事确实给当地政府部门出了个难题。杭州市政府今年9月份颁布了《杭州市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市民和外地来杭人员应当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遵守防潮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钱塘江防潮安全教育,服从巡查预警人员的管理,不进入危险区域、地点。如果违反该规定,并且不服从巡查预警人员管理,进入危险区域、地点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但我注意到,这几名违规老外没受到任何处罚。他们已经一而再地违反了规定,谁都不敢说,他们就不会再而三地像冲破钱江潮那样再次冲破法网。

  老外第一次免于处罚,萧山警方给出的理由是,考虑到他们是外国人,不了解杭州的规定,再加上是第一次违规下水,因此免予处罚。那么,第二次属于明知故犯,又该怎么解释?对照规定,凡是进入危险区域、地点观潮的尚且要处以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老外则是在潮头上冲浪,危险百倍,按理说,处理应该加重。再说,他们是重犯,更有理由受罚。但结果没事。要是换了国人,他们必定会受到严惩。而规定所列的外地来杭人员又不单指外地民工,老外也是吧?何况规定并没区分有专业人员和普通百姓之别,没说专业的冲浪运动员有免于处罚的权利。不管怎么说,这几位老外都该接受处罚。

  可当地主管部门为什么没对老外实行处罚呢?原因除了他们的特殊身份外,恐怕还有更深层的原因。我注意到,当萧山警方对他们进行教育时,这些老外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任何海域都可以冲浪,不应该受到限制。故此,他们口头上虽表示,“把一个地方的法规破坏掉,不好意思!”实际上,内心仍然坚持他们的价值观和法律常识。他们认定,钱塘江是公共区域,公民不仅有看潮的权利,甚至有弄潮的权利,只要他们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不损坏该地的公益设施,政府就没有权力限制他们冲浪的权利,更不能对他们施以罚款和拘禁的处罚。来自法制国家的这几位老外,他们当然以为这样的法律常识普遍适用于世界各地,中国也不例外,所以胆敢一次次地违规。

  一句“任何海域都可以冲浪,不应该受到限制”,既给老外们壮了胆,也给立法者提了个醒。在事关公民的公共权利方面立法要慎之又慎,即使出于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出发点无可置疑,但也得恪守法律的边界,不能越权。钱塘观潮确实有危险,但就像钱塘江是大自然的产物人人有份一样,壮观的钱塘潮则是上帝赐予世人的美好礼物,人人得而赏之,任谁也不能限制人们观赏的权利。钱塘江不是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属于国家保密基地,外人只能远观而不能近玩,它是公共区域,不受限制。政府不能因为此地危险,就立法限制公民进入。这就像现在的公路已成了最危险的区域,因而就规定公民不能走近公路或者在公路上驾车行驶一样的道理。

  我这不是说《杭州市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办法》不该制定,而是说,在制定时要顾及立法常识,不能搞一刀切。就以冲浪来说,老外要冲,你不能限制他冲,你只能提醒他此处危险,不适宜冲浪,如他硬要冲,你也只能警告,而不能对他罚款。进一步说,有朝一日,钱塘江发展起了冲浪运动,政府的职责是划出冲浪区域,清除暗礁和平整滩涂,增设安全措施,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并且对发生险情的冲浪者给予救援。这些都是政府应该肩负起的责任。

  欣喜的是,当地主管部门并没按照上述办法对老外施加处罚,这是否意味着老外的“违规”冲浪冲出的立法常识,将促使杭州市政府反思上述规定从而使其修订得日益规范和完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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