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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鋆:如何理解“主体功能区”

  主体功能区属于经济区划的范畴,其基础应是地域差异性,根据各经济区的特点与基本条件规划布局。“加强国土规划,按照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完善区域政策,调整经济布局。”这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新要求。

  目前我们建设主体功能区,实际上是在“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这个大的区域发展战略之下,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空间开发秩序,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按区域分工和协调发展的原则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其中,优化开发区是带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和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区域;重点开发区逐步成为支撑全国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的重要载体;限制开发区逐步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是各类自然保护区域。这种在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空间基础上提出的区域划分与发展方案,是我国在空间发展方面提出的一个新的战略,也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一种理论创新。

  建国以来,我国提出并实施了多种经济区划方案,但均没有有效解决无序开发的弊端。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区划的依据不明确,即不同经济区的职能分工不突出;二是区划的政策不配套,即不同经济区的政策差异不明显。为此,“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分类发展、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思路。

  主体功能区建设效应主要表现在优化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城镇化与经济发展空间格局、重塑区域关系、实现区域长期综合效益等方面。从我国国情来看,主体功能区建设的推进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落实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主体功能区的形成,既离不开政府政策的积极引导,也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集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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