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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7年10月1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推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我省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累计少生2600多万人,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口发展形势仍然十分严峻。21世纪上半叶,我省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省外流入人口和老年人口“四大高峰”;部分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部分干部的基本国策观念有所淡化,存在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和畏难情绪;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难等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更加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不懈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阶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统筹和改革的思路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把工作任务从单一的控制人口数量转移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人口发展上来,把工作理念从单纯强调完成各项指标转移到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来,把工作方法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移到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服务等综合措施上来。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坚持依法管理,人口计生、纪检监察、法院、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不定期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曝光;是党员、干部的,一律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探索建立违法生育不良记录档案制度。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对高收入家庭难以确定收入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估其收入。对户口不在本地的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通过正式途径协商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然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要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坚持把宣传教育放在首位。注重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结合“五五”普法,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转变群众生育观念。新闻媒体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每年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宣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实施“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工程”,深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宣传活动,弘扬婚育新风,促进生育文明,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结合“农民健康工程”、“妇女健康促进工程”,深入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以生殖道感染为重点的妇女病检查等服务项目,切实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引导群众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

  坚持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着眼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深入实施“计划生育固本强基工程”,扎实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市、区)创建活动,规范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示范乡镇(街道)”和“计划生育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对基础薄弱地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不断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三、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大力倡导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合作,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人口计生部门着重做好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工作,包括宣传倡导、健康促进、婚育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筛查和营养素补充等。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积极开展青春期生殖健康教育、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有效遏制全省新生儿缺陷发生率升高势头。促进住院分娩,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倡导科学婚检。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对独生子女社会行为的教育和培养。在此基础上,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化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

  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内容,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人口计生、宣传、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公安、法院、妇联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和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广泛宣传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对人为选择性别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的认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和落实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特别是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在就医、就业、就学、养老等方面的奖励和优惠政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各项社会经济活动。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加强生育全过程管理,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管。

  五、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

  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加快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责任互担、经费互结”的省内“一盘棋”管理服务体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探索建立由各地流动人口协管员统一采集源头信息,公安、人口计生、卫生、民政、统计等部门互相交换、互相补充信息,流入地和流出地及时交换变更信息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模式,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统一采集、证件统一查验、数据统一使用。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由流动人口协管员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采集的有关职责,计划生育专职人员重点做好技术服务工作。根据“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要求,按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数,以户籍人口的投入标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六、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农村要加快构建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全社会兴办以“爱心护理”工程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事业,通过创新体制和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重视和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大力发展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丰富和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深入开展敬老爱老活动,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七、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保障政策。深入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领到奖励扶助金。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要求,规范运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制度,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建立完善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和集体收入分配、改水改厕、新技术推广以及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省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福利事业深入发展。

  八、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保障力度

  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同级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到2010年,全省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人均25元,并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届时,全省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按当地常住人口人均达到30元以上。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到“十一五”末,力争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最低报酬标准在“十五”基础上翻一番。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药具、信息、培训等机构从事公益服务所必需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全人员准入、选拔任用、引进培养、交流退出机制。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干部综合素质,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配强领导班子。对政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要注意培养和使用。切实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的政治待遇,各级人代会、政协会议要有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代表份额。

  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区划调整中,各地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名、大的乡镇(街道)有必要数量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公务员,并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人员。每个村(居、单位)至少配备1名、2000人口以上的大村至少配备2名计划生育服务员,并实行“县管、乡聘、村用”的用人机制,按照人员、职责、报酬“三落实”的要求,加强培训和考核。

  加快推进人口信息的综合开发利用。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重点内容,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化工程”。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信息网络作用,按照“一数一源、共建共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利用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加快建立人口信息互换共享机制。在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税务、统计、人口计生等部门相关纵向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开展以人口出生、死亡、婚姻、生育和迁移流动等为主要内容的信息交换工作,推进人口基础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数据的动态监测和综合分析,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九、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协调机制。建立人口发展评估体系,完善人口发展和人口安全预报预警制度。坚持和完善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一次党政领导参加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各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

  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每年定期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题检查。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实行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类分线考核。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与党员干部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提拔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严格审核把关;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生育失控,出现严重超生现象,以及弄虚作假、虚报谎报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的地方和单位,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公安、房产、卫生等部门在给予新生儿落户、受理户口迁移、出租房屋登记和产妇分娩时,应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把关审查,并及时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有关计划生育个案信息,杜绝管理漏洞。强化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坚持每年考核评估。改革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决定》和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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