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