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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情况

  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 黄亚萍

  2008年1月8日

  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今天是1月8日,首先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同时,借此机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劳动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所作的大量宣传报导,以及各方面的关注和支持!

  2006年8月,省政府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按照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在我省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以建立和完善面向城镇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2007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无论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构筑社会安全网,还是对于推动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都至关重要。”根据国家的文件精神和总体要求,我省进一步加快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进度。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参保对象尽快参保,现将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试点工作的背景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切实加强了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全省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等为补充的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在全省全面推行,并取得积极进展。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由于制度缺失,问题日益突出。

  据统计,我省自2000年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享受医疗保障的人群越来越多,至2006年底,总人数达到3660多万,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人数为760万,新农合人数2900多万。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基本覆盖城镇职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实现基本全覆盖的形势下,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日显突出。据统计,目前全省城镇大约有职工医保以外的居民近500万人,包括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城镇非从业人员、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这些人员是医疗保障制度的盲区,特别是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城镇老年居民,他们要求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愿望十分强烈。在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工程中,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那些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人群、困难居民和老年人、少年儿童、残疾人的医疗问题,显得非常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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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言人
 省政府新闻发言人

  陈广胜 山东莒南人。杭州大学经济系毕业,获经济学学士、公共管理硕士学位。现任省政府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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