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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副厅长:构筑司法行政文化支柱

  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如何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基本要求,为全面推进平安和法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现实课题。

  司法行政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队伍在长期的工作、生活及其他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各类成果的集中体现,是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行业物质文化、行为文化、观念文化、管理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既要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共同准则,也应该体现行业特色。它反映着司法行政队伍这一特殊群体共同的价值标准、审美观念、思维方式和群体趋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构筑司法行政文化的支柱。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马克思主义作为司法行政文化的灵魂,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其指导地位不动摇。面对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多样化,在司法行政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强调和坚持指导思想与主导价值的统一性,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实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牢固树立这一共同理想,积极投身于为实现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伟大实践,是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我们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吸引、感染、凝聚、鼓舞、引导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应当充分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是民族文化最本质、最集中的体现,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中华民族与时俱进思想品格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相结合的成果。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必须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体现新的时代精神,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把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深深融入到司法行政队伍的意识、品格和气质中,塑造具有时代特点、体现时代精神的司法行政队伍形象。

  确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也是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我们应当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司法行政文化的价值取向,贯穿于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各个具体环节,教育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培养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相适应的价值取向、职业操守、行为方式和生活信念,把社会主义荣辱观内化为司法行政队伍的职业品质。

  (作者系省司法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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