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局对案件证据材料规格作出明确规范
2008年02月2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案件质量,保证所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浙江嘉兴检验检疫局日前参照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有关规定,对证据材料的规格作出明确规范。
一是书证(包括调查笔录、报检资料、原产地证书、不合格通知单、厂检原始记录、企业检讨书、陈述申辩书、授权委托书等等)尽量用原件。原件上需要企业盖章的地方要盖章,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地方要签字。二是书证无法提供原件的,如上述书证的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等,需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的代理人(身份证为公民本人)注明“此件与原件无异”,并签名或者签章,可以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三是物证,如各种唛头和视听资料,如数码照片,可以固定在A4打印纸上,固定后,需要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的代理人在空白处表明证据的来源和有效性,并签名或者签章,同时加盖企业公章,公章需同时覆盖实物和A4打印纸的空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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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编辑:
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