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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过期药对身体危害巨大
  

  今年7月初的一天,林先生于凌晨1时多被家人紧急送到了市区一家大型医院的急诊室。出发时,林先生尚有意识,到达医院已经处于休克状态。家人告诉医生,林先生从前天起就感到头痛脑热,心想这一点小感冒,就在家里吃点药算了,没打算上医院。但服药过后约半小时,林先生就发生全身出汗,当时以为是服药后退烧的正常现象,也就没引起重视。直到准备入睡时,突然发生恶心呕吐并伴头痛头昏。全家人这才慌了手脚,赶紧把脸色苍白的林先生送往医院。

  医生翻开林先生的眼皮看了看,问道:“他自己服用的是什么药?”林先生家人拿出了他服剩的药品。医生拿过来仔细一看,指着其中一种口服液说道:“为什么不看看上面的标签?这药已过期一年了。幸好你们带着这些药来,不然,我们的抢救都会走弯路。”

  随着人们自我保健意识增强和保健知识的增加,尤其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家庭设立了“小药箱”。但是,如果对家庭药箱缺乏管理意识,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甚至酿成悲剧。

  家庭药箱中的药品可以按存放目的和时间大致分为两类,长期备用药品和临时存放药品。

  长期备用药品供平时小病偶用,对象是全体家庭成员,以非处方药为主。譬如缓解疼痛药、晕车药、防暑药等。根据家庭情况各有侧重,外用消炎药也是许多家庭药箱的必备内容。

  临时存放的药品一般是为治疗某种疾病就诊时所取的药品,包括某些长期治疗用药,如降血糖药等,针对性强,有时效性,治疗过程结束就不用了,药箱仅是一个临时存放场所而已。

  “只要是药品就都应严格管理并按规定的有效期服用,这一点是不分什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专家告诉我们说,“因此,药品有效期的识别非常重要。目前几乎所有的药品都标注有效期,有效期是指在药品规定的保存条件下保证药物质量的期限,如果不能满足条件,则该期限相应缩短。由于各厂家规定不一,对药品有效期和失效期的标注是不同的,推算也不同。”

  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一是标明有效期的日期,如“有效期至2008年10月”,那么该药可以使用到2008年10月31日。11月1日就过期不能用了;

  二是标明失效期日期,如果标注“失效期2008年10月”,那么该药只能使用到2008年9月30日,10月1日就过期不能用了;

  三是标明有效期,如果标注“生产日期2007年10月,有效期3年”,那么该药只能使用到2010年9月30日。

  按照规定,进口药品也应标注中文注释,一般按公元纪年,符合我们日常习惯,有疑问时一定要向药师咨询。

  为了保证药品在有效期内真实有效,药品的存放应能保证存贮条件。首先应注意药品的保管条件,避免高温、光照和潮湿。许多药品说明书中有“密封,阴凉处保存”的字样,密封的含义是隔绝空气,避免药品氧化,也避免潮湿空气的进入,造成药物潮解。阴凉处是指不高于20℃的环境中,如果是“冷处”,就应在2℃~10℃环境中,一般冰箱的冷藏室可以满足要求。但是并不是温度越低越好,许多液体制剂就不宜冰冻,而且像胰岛素等一些自用注射液更不能冰冻。药品的变质是不可逆的,例如生物制品,多数需要冷藏,如果在高温环境中存放一段时间后再冷藏,也无法弥补前一段的损失,所以,药品保存条件应均衡始终。

  药品还应合理分类摆放。外用药和内服药应分开摆放,这样才不易在匆忙中拿错,最起码应在药箱中用不同颜色的口袋包好,标记清楚。更不要将用空的药品瓶子或盒子装其他药品,一旦搞忘记就容易搞错发生误用。

  药品一旦过期变质就应彻底销毁,以防流入不法分子之手。最好的办法是将过期变质的药品交回医院药房进行集中处理,以免污染环境,尤其是一些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青霉素,如果自行处理,防护不当或者散发空气中,可能造成过敏意外。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张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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