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面实施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
浙江省财政厅
(2008年3月4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上午好!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推进污染减排工作,促进生态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互动双赢,省政府办公厅于2月29日印发了《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08〕12号,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全面实施省对主要水系源头所在市、县(市)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现就该制度的有关问题向大家作一介绍。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转移支付的原则。按照“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谁贡献大,谁多得益”以及“总量控制、有奖有罚”的原则,全面实施省对主要水系源头所在市、县(市)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
(二)转移支付的对象。省财力转移支付的对象为浙江省境内八大水系(即:钱塘江、曹娥江、甬江、苕溪江、椒江、鳌江、瓯江、运河)干流和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及流域面积较大的市、县(市),并以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结算单位来计算、考核和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源头地区主要是指干流和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境内一级支流100平方公里以上面积占一级支流总面积65%以上及一级支流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流域面积大于1200平方公里。按照这个标准,八大水系源头地区的范围覆盖全省45个市、县(市)(不含宁波地区)。结合各地的财力状况,省财政设置不同的兑现补助系数,分档兑现补助额,27个欠发达市县兑现补助系数为1;3个发达市和3个经济强县兑现补助系数为0.3;其余12个县(市)兑现补助系数为0.7。
(三)转移支付的依据。浙江省财政生态环保转移支付制度充分利用我省目前已经全面建立的环境监测装置,围绕水体、大气、森林等生态环保基本要素,设置生态功能保护、环境(水、气)质量改善两大类因素相关指标作为计算补助的依据,结合污染减排工作有关措施,运用因素法和系数法,计算和分配各地的转移支付金额。生态功能保护类指标共两类,其中: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占30%,大中型水库面积占20%;环境质量改善类指标共两类,其中:主要流域水环境质量占30%,大气环境质量占20%。
同时,引入奖罚机制,对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设立警戒指标标准,对环境质量改善的地区,无论是上下游都实行“奖励补助”,对环境质量下降的地区,无论是上下游都实行“扣罚补助”,以此来确立正确的政策导向,并从体制层面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资金来源和使用。在考虑对源头地区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问题时,省政府没有触动中下游市县的财政体制既得利益,选择了从省级财政收入“增量”中筹措安排。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量一年一定,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2007年度安排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6亿元,今后将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属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由市、县(市)政府统筹安排,包括用于当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二、《办法》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具体体现。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等战略部署和构想。浙江省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江河源头、饮用水源涵养地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等,承担了十分重要的生态保护和建设任务,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也因此受到了更多的条件制约。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使生态功能区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经济、技术和行政等多种手段的转变;有利于引导各地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加快创业创新步伐,在发展中更加注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有利于缓解不同地区之间由于环境资源禀赋、生态系统功能定位导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的实施。
(二)建立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运用生态补偿这个经济手段实现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在近年来已逐渐达成共识。但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补偿区域、补偿标准的确定,补偿责任的划分,补偿方式的选择等,一直是各界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浙江省对生态补偿迈出了主动的、探索性的步伐,基本解决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大难题,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在全国也是首创。
大家知道,一直以来我国财政体制财力配置上未考虑生态补偿问题,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大于支出(财力)基数的部分都上交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收入基数不足支出(财力)基数的部分,由中央从上交地区上交中央的收入中补足。因此企业到现在为止,控制和治理污染的费用没有内化为企业成本,也没有在财政体制中体现。地方经济发展增长的税收都按财政体制的规定上交中央或上级财政。在不重新设计和调整现行财政体制的情况下,要上、下游两级政府协商来实施生态补偿,是不现实的。浙江省由省级财政作为省域范围内进行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主体,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确保了市县政府的既得利益和积极性。这是尊重历史的选择,符合客观实际,解决了生态补偿的责任主体问题。同时,浙江省围绕国家对水环境功能区所规定的标准,进一步具体明确和落实上游和中下游地区保护生态环境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谁贡献大,谁多得益”的转移支付原则。
(三)建立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是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举措。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围绕水体、大气、森林等生态环保基本要素,以因素法和系数法为基础,通过奖惩分明的考核激励机制,把生态补偿与扶持欠发达地区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财政转移支付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丰富和完善了浙江省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通过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推动各地的科学发展,促进了全省区域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省政府《办法》出台以后,省财政将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安排落实财政资金,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平稳运行并取得实效。各级财政部门将加强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最后,衷心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多年来对全省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恳请大家共同宣传好党和政府的各项财政政策,为加快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我们共同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