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林一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陆永棣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三、任命许惠春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四、任命章恒筑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五、任命郑菊红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六、任命楼旭萌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七、任命倪代化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八、任命刘延和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九、任命王君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十、免去王亚飞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十一、免去赵国勇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十二、免去楼旭萌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十三、免去方嘏风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十四、免去徐亚农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十五、免去郑菊红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十六、免去陆永棣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十七、免去王君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