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重制度建设,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一)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
加强对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领导。及时把一些比较成熟的制度、规定上升为规范公务人员从政行为的法规规章,充分发挥法制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障作用。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的行为。在今后5年内有计划、分步骤地制定或修订一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研究制定和完善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行为的程序规则。
(二)加强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建设
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议事、情况沟通以及监督检查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稳步推进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探索制定党代会常任制试行办法。积极推行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做好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处理的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作用。建立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全委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制度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探索建立同级党代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制定党务公开工作意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制度。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
(三)完善决策机制
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集体研究制度,规范集体票决的程序和运行机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健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努力形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党委(党组)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四)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认真贯彻《廉政准则》,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继续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以及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建立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的规定。规范领导干部兼职以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
(五)完善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立相关配套的制度。研究制定党员领导干部问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执纪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六)探索建立廉政廉情评价办法
探索建立廉政评价办法,充分运用干部考察考核、巡视工作、经济责任审计、责任制考核、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纠风工作、案件查处、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等方面的信息和结果,把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起来,科学评价党员干部廉政情况,并作为干部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探索廉情预警机制,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七)完善反腐倡廉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机制,落实由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的规定。积极发挥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等机制的作用,加强对反腐败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加强基层纪检组织建设,扩大基层纪检组织覆盖面,推进基层纪检工作规范化建设。
四、强化监督制约,促使权力规范运行
(一)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确保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全面贯彻落实。
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质量和效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行为。
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执行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制度。认真开展对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等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反对和防止个人专断。
加强巡视工作。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重点加强对市、县(市、区)的巡视,继续加强省级单位的巡视,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高等院校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巡视。围绕省委中心工作,开展交叉巡视和专项巡视。建立健全巡视成果运用机制。
加强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制定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工作有关规定,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二)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继续抓好《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健全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常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常委会内部监督。加强同级纪委对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完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述职述廉、函询等制度,建立和完善立项督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认真落实《监督法》、《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实施《监督法》的有关法规,支持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使职权活动的监督。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开展专项调查、询问和质询,促进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正确行使。严格审查和批准决算,审议预算的执行情况。建立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评议制度。重视人大代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
支持和保证政协民主监督。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支持政协运用会议、专题调研、委员视察、提案等形式,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情况等开展监督。完善民主协商程序和通报制度;强化对政协提案办理结果的督查。开展政协委员与执纪执法部门联合检查活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检查、评议,督促问题的解决。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认真听取他们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加强政府法制监督,认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行政复议监督,不断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程序,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研究起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办法。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强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加强对国有企业、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建立政府投资后评价制度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深化市县(市、区)长、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和移送制度,加强审计成果运用,对审计出来的问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开展对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认真落实《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
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认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深化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进一步规范公开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增强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加强信访工作,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探索建立群众评议党政机关制度,进一步完善特邀监察员、效能与行风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工会等群团组织的监督作用。
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推动和改进工作。新闻媒体要坚持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遵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注重社会效果。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强化监督的机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把各监督主体结合起来,切实增强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