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7日讯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昨天再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已经是三审稿了。一个条例进入三审阶段,在我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中也是比较罕见的。
对比二审稿,三审稿再次增加了对小商贩的“保护性”条款——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时,应尽量减少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不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三审稿提出,“如果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到公众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查封、扣押,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三审稿提出,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被查封、扣押的物质易腐烂、变质的,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而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返还;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因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执法部门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物品视为自动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扣押物品,执法部门应立即退还。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财物,执法部门应登记并妥善保管;当事人难以查明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应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能查明当事人或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拍卖、变卖或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