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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连续三次擅自不参会须辞职

  新华网浙江频道9月17日电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9月17日审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草案)》。该修改草案明确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连续三次擅自不参会须辞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姚民声受主任会议委托,向会议作了的说明,这次修改将着重就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作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应责任,强化守则的执行。

  姚民声说,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常委会工作的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常委会工作既是组成人员的一项政治权利,更是一项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因此,此次修改增加了“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好其他工作与常委会工作的关系”的内容。

  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权力。依法出席会议、开好会议,对于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至关重要。有必要对有关请假制度作出进一步细化,增加可以操作的规定,如“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原则上不要请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或各次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应当填写请假表报批”。

  记者注意到,为保障守则的严格执行,修改草案增加了“一年内,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次数总计不足三分之二的委员,应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未经批准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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