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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规定 企业超标排污的最高可罚200万元

  新华网浙江频道9月19日电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立法重罚超标排污的企业,最高罚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

  现在很多污染问题解决不了,关键原因之一是处罚太轻,违法成本很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国华认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必有排污冲动。从目前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太轻了。要加大处罚力度,变外在强制为企业内在动力。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薛滔菁说,在调研中有一些企业减排做得很好,但是他们觉得做得好是吃亏了,不太公平,按照规定排污,增加了生产成本。而一些没有按照规定排放的企业,偷排没有被查到,成本就会低些。因此,要加强监督、检查。一旦查出来,一定要从严处理,从严处罚。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9月19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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