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同姓又曾同村债主告错人 他当了“替罪羊”
10月13日 海宁市法院
这个案子让人看得有点晕,接到法官电话的被告和收到法院传票的“被告”居然不是一个人,而电话号码和户籍证明都是原告提供的,成了一出闹剧。
在和许村合并前,许巷是海宁的一个乡,阿峰就曾是这个乡里的红旗村人。后来因为结婚,阿峰的户口又迁到许村巷东村,以前的户籍便也不大提起了。近来,阿峰平白无故吃上了官司,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他支付几千元的货款,这让阿峰一头雾水!
告阿峰的是杭州一市场的经营户裘某。裘某说,2006年9月,“阿峰”向他购买了3800元的建筑机械设备,但当时未付货款,而是出具了欠条,欠条写明,此款将于同年10月10日归还。此后,“阿峰”一直未付该款。今年7月,裘某便向海宁市法院起诉,要求“阿峰”支付货款3800元。
承办法官接手后,考虑到本案争议标的不大,就根据裘某提供的“阿峰”的电话号码联系。“阿峰”在电话中也表示会主动与裘某协商。但事后,“阿峰”并未与裘某进行协商。
今年7月,海宁市法院根据法定程序,依据裘某提供的户籍证明所载地址“许村镇巷东村”向阿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问题就出在这里,签收了快递的阿峰并非欠了货款的“阿峰”,只是同名同姓。但到了8月,法院开庭时,“阿峰”未到庭。主审法官便与“阿峰”电话联系,“阿峰”表示未接到开庭传票,但8月底会将货款支付给裘某。
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了本案,考虑到被告愿意付款,法庭未当庭宣判。直至9月下旬,“阿峰”还是没有付款,法官决定以判决方式结案。
写判决书时,法官发现,“阿峰”出具的欠条下方注明“许巷乡红旗村”,该地址与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中地址不符。同时发现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中注明,阿峰的原址为“许巷乡红旗村”,因结婚而迁入“许村镇巷东村”。
主审法官还是不放心,即打电话给“阿峰”。经询问,发现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上的阿峰与接电话的“阿峰”出生时间不一致。主审法官当即与红旗村、巷东村村委会取得联系,从而确认原告起诉的阿峰并非欠款人“阿峰”。主审人便将该情况告知了原告。
于是,原告于上月底撤诉。近日,原告取得了真正欠款人“阿峰”的身份证明后,重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不让妈妈去住,那就是不让我去住”
8岁小男孩和奶奶爸爸姐姐打官司
10月13日 桐乡市法院
一个8岁的小孩子能够独自居住生活吗?我们听说过不少小孩子告家人的事情,其实说穿了都是大人之间的纠纷,干吗要去为难小孩子呢?
刚刚满8岁的男孩小冰(化名)一口气将奶奶、爸爸和姐姐告上了法庭,原来是这个小家伙的住处没了着落。
本来这是一个和睦的家庭,小冰的奶奶一直很疼爱他,小冰还有一个大自己9岁的姐姐,也一直和小冰相处得很好。可是当小冰5岁的时候,父母经常吵架,后来还离了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小冰由母亲抚养,而姐姐则由父亲抚养,同时,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桐乡市洲泉镇的一间房屋归小冰所有。后来,小冰的母亲几次带着孩子准备过去住,每次都遭到小冰父亲以及奶奶的反对。小冰父亲的态度很明朗,房子是给小冰的,不是给小冰母亲的,要是小冰过来住可以,但是小冰的母亲不可以住。小冰的母亲说:“这怎么行呢?8岁的孩子怎么能一个人住?无论如何我都要和孩子一起住。”但是,一听小冰的母亲要来住,小冰的奶奶和父亲就将门锁了起来。
“不让母亲去住,那就是不让我去住。”小冰一口气将奶奶、爸爸和姐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将属于自己的房子归还给他。桐乡市法院判定,小冰的奶奶、爸爸和姐姐将那间房屋腾空,交由小冰居住使用。
“犯罪的路不是一条一直可以走下去的路”
如果早认识到这点 他就不会一错再错了
10月14日 平湖市法院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为什么许多人都要到了造成严重后果后,才能意识到自己走错了?
“锲而不舍”、“认定目标不放松”往往是赞扬一个人做事情很有韧劲,有人却偏偏在做坏事上表现出了这种性格,罗放(化名)就是这样一个人。
罗放是贵州人,今年才20岁。十六七岁时,他就跟着一帮老乡出来闯天下。他先是来到了上海,由于没有文化,只能在企业里做一线员工。他认为这是苦力活,干不了多久就辞职了,开始了频频换工作的日子。
在那段日子里,他结识了一些社会上游手好闲的人,尽做些违法的勾当。去年,他因为犯盗窃罪,在11月时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出狱后,他来到了平湖,但还是不肯好好找工作,依然在那条犯罪的路上走。一天中午,罗放找到了好友梁兵(化名),两人商量后来到新埭镇姚浜村,经过一番打探后,选中了其中一户人家。他们破坏底楼窗栅后,钻窗进入室内实施盗窃。但没有想到的是,这一切恰巧被附近居民发现。两人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在庭审现场,罗放一直低着头,最后他才说:“犯罪的路不是一条一直可以走下去的路。”10月14日,对偷盗“锲而不舍”的罗放被平湖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酒喝多了什么事都做得出来
不走房门却跳楼 还破门入室去打人
10月10日 嘉善县法院
说起这个案子,真觉得荒唐,酒真不是好东西!
一天凌晨2点多,18岁的孙某与朋友吃完夜宵,便将姐姐送回住处。一身酒气的孙某当时兴奋异常,从姐姐住处出来时,居然不走房门,而是直接从二楼阳台一跃而下。虽然酒壮了胆,却影响了神志,跳下来摔了个趔趄,于是就骂骂咧咧起来。住在底楼的张某被孙某吵醒,就随口骂了几句。
孙某借着酒劲,火气上来了,和张某对骂起来。孙某觉得骂得不过瘾,居然冲上去用脚踹张某的屋门。门被踹开后,孙某和两个朋友持棍冲入张某屋内,对张某和他的儿子肆意殴打。等把对方打得头破血流了,孙某酒也醒了。
法院认为,3名被告酒后滋事,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孙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他的两个朋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9个月。
明知自己有梅毒还去嫖娼
七旬老人被判传播性病罪
10月13日 海盐县法院
老年人的感情生活一直是社会的热点话题,在这件事上,吴某的家人觉得蒙羞的同时,更应该多陪陪老人,多关心老人,让老人多参加社会活动。
海盐县澉浦镇的吴某今年70岁了,年纪一大把,心却很“年轻”,经常背着家人“找小姐”。
今年7月的一天,吴某来到海盐通元镇一家小吃店找“乐子”,而该小吃店实为一卖淫窝点。吴某跟老板使了个眼色,谈好了价钱,就拉着从事卖淫的服务员李某进了包厢。两人还没完事,这家小吃店被突击行动的民警查获。吴某也被一起带进了派出所。
“嫖娼么,又不犯法!”已经是老顾客的吴某,顾不了自己的脸面了。但是,海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一张检验报告让他吃了官司。多年嫖娼经历让吴某患上了严重的性病梅毒,他明知道自己患有梅毒,仍去嫖娼,犯了传播性病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了疾控中心的检验报告,又有了小吃店老板和服务员的证词,吴某再狡辩也推脱不了责任。海盐县法院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吴某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