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今冬征兵开始 农村青年纳入安置范围

2008年10月1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今天上午,记者从宁波市征兵办获悉,宁波市出台征兵新政策,入伍在校大学生定额补助由原来每人每年的7500元提高到了10000元,退伍复学减免学费标准也得到提高。首次将农村青年也纳入了安置范围。

  宁波市首先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优待政策。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在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役后回原学校复学的,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其发放一次性助学补助金;本人不愿复学的,可在原籍享受退役义务兵安置待遇。同时,从今年起,入伍在校大学生的定额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7500元增加到每人每年10000元;在校大学生退伍复学,每年减免其学费的60%;对荣获优秀士兵的,复学后按不低于80%的标准减免学费;对在部队入党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被批准招收士官的,批准入伍地县(市)区政府给予当年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万元的奖励金(办理入伍手续后发放一半,其余部分在次年年底前发放完毕)。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应征入伍,退伍后自谋职业的,安置补助金按所在地城镇义务兵的2倍标准发放。

  宁波市还将进一步做好义务优待安置。2008年起,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以不低于上年度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原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复工、复职的除外),所在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低于现行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标准的,按现行标准发放;农村户口义务兵,退伍后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0%标准发放生产启动补助金,并逐年提高。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自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视同交费年限。义务兵入伍前从事机动车辆驾驶、等级厨师、船舶修理等技术性工种的,服役期间有关部门应保留其技术证书,准予暂缓年审,退役后经考试合格的,应当免费予以核发驾驶证或上岗证等技术证书。把荣立二等功、参战三等功以上的转业士官作为安置对象的重中之重,指令性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

  另外,宁波市还将加大依法征兵工作力度,加大廉洁征兵力度,举报电话为87431080、87431081,举报信箱为海曙区呼童街42号市征兵办公室。据悉,我市征兵工作10月31日前主要进行目测初检,11月1日正式上站体检。

来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作者: 编辑: 孔令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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